关于扶绥县龙头大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2〕44号)
关于扶绥县龙头大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2〕44号)
扶绥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龙头大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2104-*-04-01-*),主要利用S311南宁至扶 (略) 旧 (略) (略) ,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新宁镇、龙头乡,起点接扶绥县扶南大道支线,经敢琶、山边、那晓新村、龙头乡、将军岭码头、坛龙村、大厦、细厦等地,终点至扶 (略) 江南区的交界处,全长15.35千米,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 (略) 基宽度60米,双向八车道,沥 (略) 面。设置分离式下穿立交1处,桥梁1座,桥梁设计荷载为城-A级。主要建设内 (略) 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及附属交通、照明管线、绿化工程等。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947.*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44%。
(略) 线涉及基本农田,穿越龙头乡龙庄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临近龙头乡肖汉村下片、龙头乡那塘村那琴片两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取得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扶发改交通〔2022〕22号),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
2. (略) 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加强对施工机械油料的管理,防止机械油料泄露污染周围土壤环境,禁止将废油料倾倒入河流。
3.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完善临时堆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植被恢复。
4.确保农田排涝、灌溉等水利设施的正常功能;需临时布设的排水、输水管道,必须按要求埋设并保证通畅。对雨季可能 (略) 面径流及穿越大面 (略) (略) 段,应修建临时截排水沟,出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降低水中悬浮物含量,减少对农田的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下沙河中桥在施工前,需对原有2座旧桥进行拆除。采用合理拆除方式,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跨河桥梁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季节,并采取钢板围堰施工,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严禁不经处理任其漫流或排入河流。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临 (略) 段施工期环境管理,废土废渣要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
4.穿越龙头乡龙庄屯饮用水水源地 (略) 段,施工时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和二级沉淀池的布设,施工期地表径流水须经截排水沟汇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场地洒水降尘,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 (略) 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 (略) 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露天堆料场、表土堆放场、弃渣场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道路施工配套拌和站、预制场、碎石场、表土堆放场等临时场地应位于水源保护区之外,并远离居民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处,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300米以外。沥青混凝土采取集中拌和站制备,拌和站设在施工生产生活区内。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学校、 (略) 等敏感 (略) 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合 (略) 两侧建筑规划, (略) 边界线外145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需进行敏感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自行送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石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处理。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在穿越水源二 (略) 段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雨水排放口设置事故应急池等设施,设置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牌、应急联系告示牌等,配备环境应急物资。
(七)环境信息公开。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扶绥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龙头大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2104-*-04-01-*),主要利用S311南宁至扶 (略) 旧 (略) (略) ,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新宁镇、龙头乡,起点接扶绥县扶南大道支线,经敢琶、山边、那晓新村、龙头乡、将军岭码头、坛龙村、大厦、细厦等地,终点至扶 (略) 江南区的交界处,全长15.35千米,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 (略) 基宽度60米,双向八车道,沥 (略) 面。设置分离式下穿立交1处,桥梁1座,桥梁设计荷载为城-A级。主要建设内 (略) 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及附属交通、照明管线、绿化工程等。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947.*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44%。
(略) 线涉及基本农田,穿越龙头乡龙庄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临近龙头乡肖汉村下片、龙头乡那塘村那琴片两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取得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扶发改交通〔2022〕22号),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
2. (略) 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加强对施工机械油料的管理,防止机械油料泄露污染周围土壤环境,禁止将废油料倾倒入河流。
3.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完善临时堆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植被恢复。
4.确保农田排涝、灌溉等水利设施的正常功能;需临时布设的排水、输水管道,必须按要求埋设并保证通畅。对雨季可能 (略) 面径流及穿越大面 (略) (略) 段,应修建临时截排水沟,出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降低水中悬浮物含量,减少对农田的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下沙河中桥在施工前,需对原有2座旧桥进行拆除。采用合理拆除方式,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跨河桥梁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季节,并采取钢板围堰施工,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严禁不经处理任其漫流或排入河流。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临 (略) 段施工期环境管理,废土废渣要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
4.穿越龙头乡龙庄屯饮用水水源地 (略) 段,施工时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和二级沉淀池的布设,施工期地表径流水须经截排水沟汇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场地洒水降尘,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 (略) 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 (略) 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露天堆料场、表土堆放场、弃渣场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道路施工配套拌和站、预制场、碎石场、表土堆放场等临时场地应位于水源保护区之外,并远离居民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处,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300米以外。沥青混凝土采取集中拌和站制备,拌和站设在施工生产生活区内。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学校、 (略) 等敏感 (略) 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合 (略) 两侧建筑规划, (略) 边界线外145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需进行敏感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自行送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石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处理。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在穿越水源二 (略) 段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雨水排放口设置事故应急池等设施,设置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牌、应急联系告示牌等,配备环境应急物资。
(七)环境信息公开。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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