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关于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2〕71号
关于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
——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温州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项目立项文件(浙发改项字[2020]180)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本工程拟建一座分离式桥梁,位于平阳县凤卧镇,单跨跨越凤蒲河(属一般水域)。凤卧桥为瑞苍高速工程的一部分,起点接凤卧(南雁荡山)互通主线桥,右幅桥长368.0米,左幅桥长为303.5米。上部结构为预应力T梁,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基础采用柱式墩,墙式墩桩基础,承台采用板式承台,桥梁最底梁底标高为28.33米(1985国家高程)大于等于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满足《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
二、本工程已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8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
三、本工程建设不涉及占用水域。
四、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实施后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新增工程概算投资28.*元,新增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工程桩基施工期间,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峰值大于规范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控制桩基施工锤击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减振措施。
五、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
六、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七、你公司应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 (略) 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八、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本工程中的新建桥梁仅为交通功能,不得违规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
十、你公司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附图: 1、凤卧桥施工平面布置图
2、凤卧桥(左幅)桥梁立面总体布置图
3、凤卧桥(右幅)桥梁立面总体布置图
4、凤卧桥左幅1#墩回填示意图
5、凤卧桥右幅4#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6、凤卧桥左幅2#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7、凤卧桥右幅5#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2022年10月21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山门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项目名称 | 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 | |||||||||||||||||||||||||||||||||||
所在水系 | 鳌江流域——凤卧溪支流——凤蒲河 | |||||||||||||||||||||||||||||||||||
位置描述 | 项目位于平阳县凤卧镇 | |||||||||||||||||||||||||||||||||||
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立项情况 | 凤卧桥项目属于“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的一部分,主体项目已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浙发改项字[2020]180号)。 | ||||||||||||||||||||||||||||||||||
建设项目防洪标准 | 二十年一遇 | |||||||||||||||||||||||||||||||||||
总体布置 | 凤卧桥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新建桥梁一座、改 (略) 1条。凤卧桥为瑞苍高速工程的一部分,右幅桥长368.0m,左幅桥长为303.5m。上部结构为预应力T梁,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基础采用柱式墩,墙式墩桩基础,承台采用板式承台。 (略) 位 (略) 北侧,长度184m,宽度为4m。 凤卧桥工程涉及水头防洪工程范围内施工主要包括左幅1#墩、2#墩、右幅4#墩、5#墩下部结构施工,主要包括桩基24根,承台4个,方型主墩4根,承台尺寸均为9.4m×13.4m×3.5m。其中左幅1#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13m,右幅4#距离防洪工程堤坝11m;左幅2#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3m,右幅5#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5m。 | |||||||||||||||||||||||||||||||||||
河段主要指标 | 河道防洪标准 | 现状:二十年一遇 | 规划:二十年一遇 | |||||||||||||||||||||||||||||||||
设计水位及相应流量 | 水位:14.29m 流量:417m3/s | 水位:14.29m 流量:417m3/s | ||||||||||||||||||||||||||||||||||
分析计算主要成果 | 工况序列 | 常水位 11.00m | 设计水位 14.29m | 补救措施后 | ||||||||||||||||||||||||||||||||
最低处梁底标高 | 28.33m >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 | 28.33m >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 | ||||||||||||||||||||||||||||||||||
阻水比 | 新建凤卧桥工程单跨凤蒲河,未在河道范围内落墩,河道过流断面未发生变化,桥梁的建设基本不会对河道正常行洪、原河道冲淤现状产生影响。 | |||||||||||||||||||||||||||||||||||
壅水高度及范围 | ||||||||||||||||||||||||||||||||||||
冲淤情况 | ||||||||||||||||||||||||||||||||||||
施工期影响分析 | ||||||||||||||||||||||||||||||||||||
工况序列 | 常水位 11.00m | 设计水位 14.29m | 补救措施后 | |||||||||||||||||||||||||||||||||
渗流 | 满足规范要求 | 部分涉堤桥墩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堤防稳定 | 满足规范要求 | 部分涉堤桥墩基坑边坡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左幅2#墩衡重式挡墙抗滑抗倾 | 满足规范要求 | 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桩基施工振动影响 | 桩基施工会对堤防、水闸、隧洞产生影响 | 根据施工监测数据,及时采取减振措施 | ||||||||||||||||||||||||||||||||||
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 1、提高原设计方案中基坑的坑底高程,降低开挖深度,提高边坡稳定性;对于深基坑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基坑加固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安全。 桥墩高程调整方案
2、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加强基坑防渗措施。 3、为尽量减少施工振动影响,桩基施工应采用分段施工,即先采用旋挖钻,当开挖深度超过45m后,再采用冲击钻。施工时,应加强振动监测,若监测结果超过《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中的允许值,应采取减振措施。 4、施工完成后,应按原堤防设计方案,对开挖基坑进行回填。 5、施工车辆禁止于堤防游步道上行驶。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2〕71号
关于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
——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温州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项目立项文件(浙发改项字[2020]180)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本工程拟建一座分离式桥梁,位于平阳县凤卧镇,单跨跨越凤蒲河(属一般水域)。凤卧桥为瑞苍高速工程的一部分,起点接凤卧(南雁荡山)互通主线桥,右幅桥长368.0米,左幅桥长为303.5米。上部结构为预应力T梁,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基础采用柱式墩,墙式墩桩基础,承台采用板式承台,桥梁最底梁底标高为28.33米(1985国家高程)大于等于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满足《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
二、本工程已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8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
三、本工程建设不涉及占用水域。
四、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实施后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新增工程概算投资28.*元,新增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工程桩基施工期间,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峰值大于规范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控制桩基施工锤击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减振措施。
五、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
六、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七、你公司应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 (略) 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八、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本工程中的新建桥梁仅为交通功能,不得违规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
十、你公司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附图: 1、凤卧桥施工平面布置图
2、凤卧桥(左幅)桥梁立面总体布置图
3、凤卧桥(右幅)桥梁立面总体布置图
4、凤卧桥左幅1#墩回填示意图
5、凤卧桥右幅4#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6、凤卧桥左幅2#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7、凤卧桥右幅5#墩施工断面调整图
2022年10月21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山门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项目名称 | 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凤卧桥防洪评价报告 | |||||||||||||||||||||||||||||||||||
所在水系 | 鳌江流域——凤卧溪支流——凤蒲河 | |||||||||||||||||||||||||||||||||||
位置描述 | 项目位于平阳县凤卧镇 | |||||||||||||||||||||||||||||||||||
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立项情况 | 凤卧桥项目属于“瑞 (略) (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的一部分,主体项目已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浙发改项字[2020]180号)。 | ||||||||||||||||||||||||||||||||||
建设项目防洪标准 | 二十年一遇 | |||||||||||||||||||||||||||||||||||
总体布置 | 凤卧桥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新建桥梁一座、改 (略) 1条。凤卧桥为瑞苍高速工程的一部分,右幅桥长368.0m,左幅桥长为303.5m。上部结构为预应力T梁,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基础采用柱式墩,墙式墩桩基础,承台采用板式承台。 (略) 位 (略) 北侧,长度184m,宽度为4m。 凤卧桥工程涉及水头防洪工程范围内施工主要包括左幅1#墩、2#墩、右幅4#墩、5#墩下部结构施工,主要包括桩基24根,承台4个,方型主墩4根,承台尺寸均为9.4m×13.4m×3.5m。其中左幅1#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13m,右幅4#距离防洪工程堤坝11m;左幅2#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3m,右幅5#承台距离防洪工程堤坝5m。 | |||||||||||||||||||||||||||||||||||
河段主要指标 | 河道防洪标准 | 现状:二十年一遇 | 规划:二十年一遇 | |||||||||||||||||||||||||||||||||
设计水位及相应流量 | 水位:14.29m 流量:417m3/s | 水位:14.29m 流量:417m3/s | ||||||||||||||||||||||||||||||||||
分析计算主要成果 | 工况序列 | 常水位 11.00m | 设计水位 14.29m | 补救措施后 | ||||||||||||||||||||||||||||||||
最低处梁底标高 | 28.33m >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 | 28.33m >14.79m(最低允许梁底标高) | ||||||||||||||||||||||||||||||||||
阻水比 | 新建凤卧桥工程单跨凤蒲河,未在河道范围内落墩,河道过流断面未发生变化,桥梁的建设基本不会对河道正常行洪、原河道冲淤现状产生影响。 | |||||||||||||||||||||||||||||||||||
壅水高度及范围 | ||||||||||||||||||||||||||||||||||||
冲淤情况 | ||||||||||||||||||||||||||||||||||||
施工期影响分析 | ||||||||||||||||||||||||||||||||||||
工况序列 | 常水位 11.00m | 设计水位 14.29m | 补救措施后 | |||||||||||||||||||||||||||||||||
渗流 | 满足规范要求 | 部分涉堤桥墩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堤防稳定 | 满足规范要求 | 部分涉堤桥墩基坑边坡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左幅2#墩衡重式挡墙抗滑抗倾 | 满足规范要求 | 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 | 满足规范要求 | |||||||||||||||||||||||||||||||||
桩基施工振动影响 | 桩基施工会对堤防、水闸、隧洞产生影响 | 根据施工监测数据,及时采取减振措施 | ||||||||||||||||||||||||||||||||||
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 1、提高原设计方案中基坑的坑底高程,降低开挖深度,提高边坡稳定性;对于深基坑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基坑加固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安全。 桥墩高程调整方案
2、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加强基坑防渗措施。 3、为尽量减少施工振动影响,桩基施工应采用分段施工,即先采用旋挖钻,当开挖深度超过45m后,再采用冲击钻。施工时,应加强振动监测,若监测结果超过《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中的允许值,应采取减振措施。 4、施工完成后,应按原堤防设计方案,对开挖基坑进行回填。 5、施工车辆禁止于堤防游步道上行驶。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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