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麓鹏制药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广州麓鹏制药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根据《 (略) 越 (略) (略) 区搬迁装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
3、建设单位: (略)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略) 众璟 (略)
5、验收监测单位:广东 (略)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原项目占地面积为482㎡,建筑面积为482㎡。现因发展需要,拟在同一栋大楼B座新增租赁601、602、605-615、704、705对原项目研发的原料药进行制剂和分析。项目建成后总占地面积1730m2(新增1248m2),建筑面积1730m2(新增1248m2)。本次扩建项目主要为增加年研发抗癌原料药3千克以及制剂和分析工艺环节,因此建成后研发量为年研发抗癌原料药和*肝治疗原料药12千克。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主要为(穗开审批环评[2022]87号)中批复的建设内容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动主要为:(1)取消七层(704、705)行政部仓库的建设;(2)合成研发废气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①处理后经新增排气筒G1高空排放。由于本次新增合成研发废气的处理设备与原排气筒DA001距离较远(13.5m),合并难度大,且原项目排气筒DA002对应收集的区域使用频率较少(基本不使用),产生的废气量较少,因此将原项目排气筒DA001与原项目排气筒DA002合并,合并后排气筒编号定为排气筒G2,并补充废气监测。合并后排气筒数量与环评批复一致(均为3个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类型一致,均为合成研发废气。根据对合并后排气筒G2的监测结果,产生的废气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已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水
员工生活用水:本次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尾水由珠江前航道向东南最终汇入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
实验减压蒸馏废水:项目实验减压蒸发的馏分经冷凝器冷却收集,其中约60%(0.102t/a)的馏分将作重复利用,剩余40%的馏分将作纳入实验室废液 (略) 处置,不外排。
实验器皿清洗废水:配液器皿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交由危废单位处置,不外排。
设备清洗废水:设备清洗过程中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交由危废单位处置,不外排。
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引 (略) 排放。
2、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合成研发废气,分析废气,制剂研发废气。
其中合成研发过程中有机废气(VOCS)和无机废气(盐酸雾)通过通风橱抽排风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①处理后经新增36m高的排气筒G1排放。
项目分析过程中有机废气VOCS通过通风橱抽排风和万向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于楼顶36m高的新增排气筒G3排放。
制剂研发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抽排风+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的噪声源为水泵、配电房风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后排放。
①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②加强对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同时应加强车间噪声的监测,当噪声超标时,应对设备或者防噪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③在实验过程中要加强环保意识,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取、放仪器时产生的人为噪声。
4、固体废物
员工办公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废RO滤芯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清洗废水、实验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交由危 (略) 环保 (略) 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及落实情况
根据广东 (略) 于2022年7月25日~7月26日、2022年9月15日~9月16日对项目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CT*)(LCT*):
(一)废水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二)废气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有组织排放VOCs、氯化氢、氨均能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能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三)噪声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四周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边界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处置符合相关规范,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9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照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关于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决定》(穗开审批环评[2022]87号),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后续要求
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后续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七、公示要求
项目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公示单位: (略)
联系地址: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
邮编:*
联系方式:周帝(*)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根据《 (略) 越 (略) (略) 区搬迁装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
3、建设单位: (略)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略) 众璟 (略)
5、验收监测单位:广东 (略)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原项目占地面积为482㎡,建筑面积为482㎡。现因发展需要,拟在同一栋大楼B座新增租赁601、602、605-615、704、705对原项目研发的原料药进行制剂和分析。项目建成后总占地面积1730m2(新增1248m2),建筑面积1730m2(新增1248m2)。本次扩建项目主要为增加年研发抗癌原料药3千克以及制剂和分析工艺环节,因此建成后研发量为年研发抗癌原料药和*肝治疗原料药12千克。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主要为(穗开审批环评[2022]87号)中批复的建设内容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动主要为:(1)取消七层(704、705)行政部仓库的建设;(2)合成研发废气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①处理后经新增排气筒G1高空排放。由于本次新增合成研发废气的处理设备与原排气筒DA001距离较远(13.5m),合并难度大,且原项目排气筒DA002对应收集的区域使用频率较少(基本不使用),产生的废气量较少,因此将原项目排气筒DA001与原项目排气筒DA002合并,合并后排气筒编号定为排气筒G2,并补充废气监测。合并后排气筒数量与环评批复一致(均为3个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类型一致,均为合成研发废气。根据对合并后排气筒G2的监测结果,产生的废气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已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水
员工生活用水:本次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尾水由珠江前航道向东南最终汇入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
实验减压蒸馏废水:项目实验减压蒸发的馏分经冷凝器冷却收集,其中约60%(0.102t/a)的馏分将作重复利用,剩余40%的馏分将作纳入实验室废液 (略) 处置,不外排。
实验器皿清洗废水:配液器皿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交由危废单位处置,不外排。
设备清洗废水:设备清洗过程中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交由危废单位处置,不外排。
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引 (略) 排放。
2、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合成研发废气,分析废气,制剂研发废气。
其中合成研发过程中有机废气(VOCS)和无机废气(盐酸雾)通过通风橱抽排风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①处理后经新增36m高的排气筒G1排放。
项目分析过程中有机废气VOCS通过通风橱抽排风和万向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于楼顶36m高的新增排气筒G3排放。
制剂研发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抽排风+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的噪声源为水泵、配电房风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后排放。
①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②加强对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同时应加强车间噪声的监测,当噪声超标时,应对设备或者防噪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③在实验过程中要加强环保意识,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取、放仪器时产生的人为噪声。
4、固体废物
员工办公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废RO滤芯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清洗废水、实验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交由危 (略) 环保 (略) 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及落实情况
根据广东 (略) 于2022年7月25日~7月26日、2022年9月15日~9月16日对项目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CT*)(LCT*):
(一)废水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二)废气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有组织排放VOCs、氯化氢、氨均能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能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三)噪声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四周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边界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处置符合相关规范,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9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照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关于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决定》(穗开审批环评[2022]87号),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后续要求
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后续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七、公示要求
项目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 (略) 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公示单位: (略)
联系地址: (略) 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视联科技园B座负一层、六层(整层)
邮编:*
联系方式:周帝(*)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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