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关于莆福建省国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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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关于莆福建省国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6日我局对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

(略) 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莆头港区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2〕30号

福建省国 (略)

2022年10月2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系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区人民政府大楼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6日我局对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

(略) 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莆头港区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2〕30号

福建省国 (略)

2022年10月2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系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区人民政府大楼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6日我局对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

(略) 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莆头港区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2〕30号

福建省国 (略)

2022年10月2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系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区人民政府大楼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6日我局对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

(略) 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莆头港区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国 (略)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2〕30号

福建省国 (略)

2022年10月2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系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区人民政府大楼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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