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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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泸定县财政局

???被评价单位名称:泸定县公安局

???评价项目: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

???受托评价中介机构:四川中磊会计 (略)

???公司地址: (略) 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1栋905室

???电话:(028)*

???邮政编码:*


目 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一)项目业主 1

(二)项目背景 1

(三)项目内容 2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

(一)评价范围 2

(二)评价目的 2

(三)评价依据 3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

三、评价情况及结论 4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4

(一)项目立项 4

(二)绩效目标 5

(三)资金投入 6

(四)资金管理 6

(五)组织实施 7

(六)完成数量 8

(七)完成质量 8

(八)完成时效 8

(九)完成成本 8

(十)社会效益 9

(十一)可持续影响 9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一)程序严密性不足 10

(二)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0

(三)预算编制资料缺失 10

(四)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 11

(五)项目进度延迟 11

(六)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 11

六、相关措施建议 11

(一)针对“程序严密性不足”的建议 11

(二)针对“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建议 11

(三)针对“预算编制资料缺失”的建议 11

(四)针对“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的建议 12

(五)针对“项目进度延迟”的建议 12

(六)针对“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的建议 12


泸定县公安局

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泸定县财政局

我们接受委托,对泸定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公安局对其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20号)和《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安局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业主

机构名称:泸定县公安局;机构性质:机关 ;负责人:王晶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1。

(二)项目背景

根据《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的要求:为充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推进“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维护智能化,强化治安重点人动态管控,推进小区治安防控与“一标三实”工作联动融合、相互促进,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其中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泸定县公安局应州上要求组织开展实施此项目,符合州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规划,与现实需求相匹配。

(三)项目内容

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预算金额1,*,其中:财政资金120.*元,自筹资金31.*元。主要实施内容为:按照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预算造价清单、工程量清单对位于泸定县的花园城、龙吟半岛、蓝桥水岸、天域阳光、长兴花园、柏央小区6个智慧小区试点进行设备的采购、安装, (略) 设备的安装。

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范围

对泸定县公安局实施的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目的

通过对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行后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主管部门及运维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主要目的是发挥绩效评价对决策信息的反馈作用,建立一种科学、明确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依据,将绩效评价融入整个预算编制过程,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评价依据

1.《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3.《中共中央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

5.《四川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办法》(川财绩〔2019〕14 号);

6.《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

7.其他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等相关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如下:

1.项目决策:含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三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4.00分。

2.项目实施:含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两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8.00分。

3.项目完成:含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四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18.00分。

4.项目绩效:含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群体满意度三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30.00分。

评价情况及结论

本项目实施后,通过对小区的基础生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提高了小区生产生活质量水平,提高了泸定县人民的幸福感;提高了泸定县小区 (略) 车辆行驶和群众通行安全。

综上所述,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在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群体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关于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76.48分,详见下表:

一级指标

分值

得分

得分率

项目决策

24.00

11.20

46.67%

项目实施

28.00

23.20

82.86%

项目完成

18.00

17.08

94.89%

项目绩效

30.00

25.00

83.33%

合计

100.00

76.48

76.48%

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项目立项

二级指标“项目立项”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规划合理性和程序严密性。

1.规划合理性

该项目属于四川省甘孜州州级下达的工作《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要求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泸定县公安局应州上要求开展实施开项目,符合州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规划,与现实需求匹配。

2.程序严密性

2020年4月26日,《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要求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通知由住建部门推动工作,2021年由泸定县公安局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2021年5月24日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提交《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请示资金为1,*,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2021年6月1日,泸定县财政局向泸定县公安局下达了政府采购计划函《关于下达泸定县公安局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计划的函》(泸财采函〔2021〕49号),同意公安局对该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分散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采购最高控制价:171.*元;要求公安局凭此计划下达函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组织实施该项目。

但此项目未见具体落实到泸定县公安局的政府性通知。此项扣0.8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0.80分,得分为7.20分。

(二)绩效目标

二级指标“绩效目标”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绩效目标合理性和绩效目标明确性。

经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实施前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从而未明确项目总体目标,亦未分解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此项扣8.0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8.00分,得分为0.00分。

(三)资金投入

二级指标“资金投入”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资金分配合理性。

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就《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做出请示,请示资金为171.*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该请示金额来源于《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系统报价表》,系统报价金额为171.*元,但泸定县公安局未能提供该报价中各项设备金额的确定过程。此项扣4.0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4.00分,得分为4.00分。

(四)资金管理

二级指标“资金管理”下设三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资金到位率、预算完成率和使用合规性。

1.资金到位率

截至2022年7月30日,泸定县财政局已下达指标120.*元,实际到位资金120.*元。

2.预算执行率

截至2022年7月30日,该项目财政已下达预算120.*元,项目实际支出为151.*元,财政下达预算资金支付120.*元,泸定县公安局自筹资金支付31.*元,预算执行率为100.00%。

3.使用合规性

泸定县公安局资金使用存在部分不规范的地方,如:

提前支付项目款项:2021年12月记224#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第二次付款*,后附单据中项目资金申请报销日为2021年11月24日,财政资金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货物确认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合同规定在货物全部抵达安装现场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40%项目款*。此项扣0.80分。

指标分为12.00分,扣除0.80分,得分为11.20分。

(五)组织实施

二级指标“组织实施”下设四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自评准确。

1.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泸定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项目的运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泸定县公安局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泸定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3.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自评准确

泸定县公安局对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了项目绩效自评,但是未进行项目绩效自评评分。此项扣4.00分。

指标分为16.00分,扣除4.00分,得分为12.00分。

(六)完成数量

二级指标“完成数量”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实际完成率。

该项目预计完成小区建设数量为6个小区,截至2022年7月31日,实际建设完成6个小区。项目完工后拍摄了相应的照片,运行状态良好。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0.00分。

(七)完成质量

二级指标“完成质量”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质量达标率。

该项目于2022年1月20日经最终验收,所有设备数量验收为合格。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0.00分。

(八)完成时效

二级指标“完成时效”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完成及时性。

该项目属于2021年县本级项目支出,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的2021年7月20日后7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内容,进入试运行阶段,且最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该项目于2022年1月12日经泸定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桥镇人民政府三方验收合格,2022年1月20日经泸定县公安局最终补充验收合格。此项扣0.61分。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0.61分,得分为4.39分。

(九)完成成本

二级指标“完成成本”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成本控制率。

根据项目明细账反映,2021年11月记226#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30%建设资金*;2021年12月记2246#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第二次付款*;2022年1月记60#凭证,支付泸定县公安局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验收后付款*,合计为1,*。

该项目《关于下达泸定县公安局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计划的函》(泸财采函〔2021〕49号)原批复金额为1,*,后依据《关于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的验收情况说明函》(函〔2022〕2号)改为1,*。成本控制率为93.78%,成本偏差率为6.22%。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0.31分,得分为4.69分。

(十)社会效益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下设三个三级指标为运行状况、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增强小区安全防范能力。

评价组随机抽选个别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经核实,小区内智慧设施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电动栅栏平开门、出入口雷达等设备的应用,能为小区居民的出行带来便利性;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受益群体满意项目的实施,智慧设施设备应用后,针对小区内部突发情况,有利于物业、保安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并作出应对措施,有利于小区日常管理和增强小区安全防范能力。

指标分为15.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5.00分。

(十一)可持续影响

二级指标“可持续影响”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设备持续运行。

经评价组随机抽选个别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经核实,小区内智慧设施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但泸定县公安局未建立6个智慧小区设备的后续运行维护办法。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5.00分,得分为0.00分。

(十二)受益群体满意度

二级指标“受益群体满意度”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各相关主体满意度。

通过评价组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问卷共设置10道问题,收到有效问卷62份,综合满意度为99.87%。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0.00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严密性不足

根据《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文件,通知中由住建部门推动实施,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实际由泸定县公安局实施,未见具体落实到泸定县公安局的通知文件。

(二)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未明确项目总体目标、未分解成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三)预算编制资料缺失

2021年5月24日,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就《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做出请示,请示资金为171.*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后附《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系统报价表》,但泸定县公安局未能提供报价表中各项金额的确定过程。

(四)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

泸定县公安局依据财政局的文件对项目进行了项目绩效自评,但是未进行自评评分。

(五)项目进度延迟

泸定县公安局在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中计划完成时间为70日,最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际完成最终验收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

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实施了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未建立6个智慧小区中安装设备的后续运行维护办法。

六、相关措施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体系建设,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体系建设。建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管理的目的、意义、性质和特点,以及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序、步骤、方法、原则和要求进行统一的规定;对落实到部门的任务或项目,按照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好相应的文件。

公安局应加强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根据规定按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并分解成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三)针对“预算编制资料缺失”的建议

公安局应严格提高预算编制水平,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执行,以此提高预算执行准确率。

(四)针对“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的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人员的培训,将绩效指标、指标值、绩效管理的相关知识及时灌输至相关人员,提高单位人员绩效管理水平,在对项目进行自评时,评价得出合理的分数。

(五)针对“项目进度延迟”的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体系的执行建设,提高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及时推进项目进行,避免项目进度延迟。

(六)针对“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的建议

泸定县公安局应加强内控控制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出智慧小区后续的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附件1: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2: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分表)

四川中磊会计 (略) ????

?????????????????????????????主评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

附件:

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泸定县财政局

???被评价单位名称:泸定县公安局

???评价项目: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

???受托评价中介机构:四川中磊会计 (略)

???公司地址: (略) 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1栋905室

???电话:(028)*

???邮政编码:*


目 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一)项目业主 1

(二)项目背景 1

(三)项目内容 2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

(一)评价范围 2

(二)评价目的 2

(三)评价依据 3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

三、评价情况及结论 4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4

(一)项目立项 4

(二)绩效目标 5

(三)资金投入 6

(四)资金管理 6

(五)组织实施 7

(六)完成数量 8

(七)完成质量 8

(八)完成时效 8

(九)完成成本 8

(十)社会效益 9

(十一)可持续影响 9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一)程序严密性不足 10

(二)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0

(三)预算编制资料缺失 10

(四)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 11

(五)项目进度延迟 11

(六)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 11

六、相关措施建议 11

(一)针对“程序严密性不足”的建议 11

(二)针对“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建议 11

(三)针对“预算编制资料缺失”的建议 11

(四)针对“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的建议 12

(五)针对“项目进度延迟”的建议 12

(六)针对“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的建议 12


泸定县公安局

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泸定县财政局

我们接受委托,对泸定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公安局对其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20号)和《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安局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业主

机构名称:泸定县公安局;机构性质:机关 ;负责人:王晶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1。

(二)项目背景

根据《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的要求:为充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推进“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维护智能化,强化治安重点人动态管控,推进小区治安防控与“一标三实”工作联动融合、相互促进,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其中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泸定县公安局应州上要求组织开展实施此项目,符合州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规划,与现实需求相匹配。

(三)项目内容

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预算金额1,*,其中:财政资金120.*元,自筹资金31.*元。主要实施内容为:按照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预算造价清单、工程量清单对位于泸定县的花园城、龙吟半岛、蓝桥水岸、天域阳光、长兴花园、柏央小区6个智慧小区试点进行设备的采购、安装, (略) 设备的安装。

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范围

对泸定县公安局实施的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目的

通过对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行后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主管部门及运维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主要目的是发挥绩效评价对决策信息的反馈作用,建立一种科学、明确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依据,将绩效评价融入整个预算编制过程,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评价依据

1.《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3.《中共中央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

5.《四川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办法》(川财绩〔2019〕14 号);

6.《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

7.其他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60号)等相关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如下:

1.项目决策:含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三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4.00分。

2.项目实施:含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两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8.00分。

3.项目完成:含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四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18.00分。

4.项目绩效:含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群体满意度三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30.00分。

评价情况及结论

本项目实施后,通过对小区的基础生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提高了小区生产生活质量水平,提高了泸定县人民的幸福感;提高了泸定县小区 (略) 车辆行驶和群众通行安全。

综上所述,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在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群体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关于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76.48分,详见下表:

一级指标

分值

得分

得分率

项目决策

24.00

11.20

46.67%

项目实施

28.00

23.20

82.86%

项目完成

18.00

17.08

94.89%

项目绩效

30.00

25.00

83.33%

合计

100.00

76.48

76.48%

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项目立项

二级指标“项目立项”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规划合理性和程序严密性。

1.规划合理性

该项目属于四川省甘孜州州级下达的工作《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要求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泸定县公安局应州上要求开展实施开项目,符合州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规划,与现实需求匹配。

2.程序严密性

2020年4月26日,《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要求2020年全州共建设不少于46个智慧平安小区,要求泸定县不少于4个,通知由住建部门推动工作,2021年由泸定县公安局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2021年5月24日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提交《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请示资金为1,*,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2021年6月1日,泸定县财政局向泸定县公安局下达了政府采购计划函《关于下达泸定县公安局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计划的函》(泸财采函〔2021〕49号),同意公安局对该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分散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采购最高控制价:171.*元;要求公安局凭此计划下达函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组织实施该项目。

但此项目未见具体落实到泸定县公安局的政府性通知。此项扣0.8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0.80分,得分为7.20分。

(二)绩效目标

二级指标“绩效目标”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绩效目标合理性和绩效目标明确性。

经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实施前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从而未明确项目总体目标,亦未分解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此项扣8.0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8.00分,得分为0.00分。

(三)资金投入

二级指标“资金投入”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资金分配合理性。

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就《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做出请示,请示资金为171.*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该请示金额来源于《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系统报价表》,系统报价金额为171.*元,但泸定县公安局未能提供该报价中各项设备金额的确定过程。此项扣4.00分。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4.00分,得分为4.00分。

(四)资金管理

二级指标“资金管理”下设三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资金到位率、预算完成率和使用合规性。

1.资金到位率

截至2022年7月30日,泸定县财政局已下达指标120.*元,实际到位资金120.*元。

2.预算执行率

截至2022年7月30日,该项目财政已下达预算120.*元,项目实际支出为151.*元,财政下达预算资金支付120.*元,泸定县公安局自筹资金支付31.*元,预算执行率为100.00%。

3.使用合规性

泸定县公安局资金使用存在部分不规范的地方,如:

提前支付项目款项:2021年12月记224#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第二次付款*,后附单据中项目资金申请报销日为2021年11月24日,财政资金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货物确认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合同规定在货物全部抵达安装现场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40%项目款*。此项扣0.80分。

指标分为12.00分,扣除0.80分,得分为11.20分。

(五)组织实施

二级指标“组织实施”下设四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自评准确。

1.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泸定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项目的运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泸定县公安局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泸定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3.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自评准确

泸定县公安局对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了项目绩效自评,但是未进行项目绩效自评评分。此项扣4.00分。

指标分为16.00分,扣除4.00分,得分为12.00分。

(六)完成数量

二级指标“完成数量”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实际完成率。

该项目预计完成小区建设数量为6个小区,截至2022年7月31日,实际建设完成6个小区。项目完工后拍摄了相应的照片,运行状态良好。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0.00分。

(七)完成质量

二级指标“完成质量”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质量达标率。

该项目于2022年1月20日经最终验收,所有设备数量验收为合格。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0.00分。

(八)完成时效

二级指标“完成时效”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完成及时性。

该项目属于2021年县本级项目支出,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的2021年7月20日后7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内容,进入试运行阶段,且最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该项目于2022年1月12日经泸定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桥镇人民政府三方验收合格,2022年1月20日经泸定县公安局最终补充验收合格。此项扣0.61分。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0.61分,得分为4.39分。

(九)完成成本

二级指标“完成成本”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成本控制率。

根据项目明细账反映,2021年11月记226#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30%建设资金*;2021年12月记2246#凭证支付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第二次付款*;2022年1月记60#凭证,支付泸定县公安局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验收后付款*,合计为1,*。

该项目《关于下达泸定县公安局对泸定县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计划的函》(泸财采函〔2021〕49号)原批复金额为1,*,后依据《关于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的验收情况说明函》(函〔2022〕2号)改为1,*。成本控制率为93.78%,成本偏差率为6.22%。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0.31分,得分为4.69分。

(十)社会效益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下设三个三级指标为运行状况、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增强小区安全防范能力。

评价组随机抽选个别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经核实,小区内智慧设施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电动栅栏平开门、出入口雷达等设备的应用,能为小区居民的出行带来便利性;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受益群体满意项目的实施,智慧设施设备应用后,针对小区内部突发情况,有利于物业、保安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并作出应对措施,有利于小区日常管理和增强小区安全防范能力。

指标分为15.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5.00分。

(十一)可持续影响

二级指标“可持续影响”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设备持续运行。

经评价组随机抽选个别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经核实,小区内智慧设施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但泸定县公安局未建立6个智慧小区设备的后续运行维护办法。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5.00分,得分为0.00分。

(十二)受益群体满意度

二级指标“受益群体满意度”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各相关主体满意度。

通过评价组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问卷共设置10道问题,收到有效问卷62份,综合满意度为99.87%。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0.00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严密性不足

根据《甘孜州平安建设暨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市治领社治组〔2020〕1号)文件,通知中由住建部门推动实施,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实际由泸定县公安局实施,未见具体落实到泸定县公安局的通知文件。

(二)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未明确项目总体目标、未分解成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三)预算编制资料缺失

2021年5月24日,泸定县公安局向泸定县人民政府就《泸定县公安局关于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的请示》(泸公发〔2021〕37号)做出请示,请示资金为171.*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后附《泸定县公安局智慧小区系统报价表》,但泸定县公安局未能提供报价表中各项金额的确定过程。

(四)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

泸定县公安局依据财政局的文件对项目进行了项目绩效自评,但是未进行自评评分。

(五)项目进度延迟

泸定县公安局在泸定县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中计划完成时间为70日,最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际完成最终验收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

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实施了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未建立6个智慧小区中安装设备的后续运行维护办法。

六、相关措施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体系建设,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体系建设。建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管理的目的、意义、性质和特点,以及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序、步骤、方法、原则和要求进行统一的规定;对落实到部门的任务或项目,按照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好相应的文件。

公安局应加强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根据规定按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并分解成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三)针对“预算编制资料缺失”的建议

公安局应严格提高预算编制水平,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执行,以此提高预算执行准确率。

(四)针对“绩效自评未进行评分”的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人员的培训,将绩效指标、指标值、绩效管理的相关知识及时灌输至相关人员,提高单位人员绩效管理水平,在对项目进行自评时,评价得出合理的分数。

(五)针对“项目进度延迟”的建议

公安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体系的执行建设,提高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及时推进项目进行,避免项目进度延迟。

(六)针对“未建立后续设备维护办法”的建议

泸定县公安局应加强内控控制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出智慧小区后续的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附件1: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2:泸定县公安局2021年智慧小区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分表)

四川中磊会计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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