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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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各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的方式,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增加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章节,并同步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实现三个事项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利民目标。(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二、范围和权限

在三亚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方案。

三、实施程序

(一)同时涉及环评、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并同步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仅涉及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

对于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同步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同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对项目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仅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仅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为环评文件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同时对项目作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四)按常规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三合一”审批模式或常规模式,对于不执行“三合一”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按原程序执行。

四、建设项目发生变动办理情形

(一)重大变动办理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形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重大变动的,产生实际排污前应该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同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非重大变动办理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形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可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并在产生实际排污前主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变动办理情形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发生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同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变动情况,判定建设项目是否产生了重大变动,如产生了重大变动需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报批。

特殊情形审批要求

按照职责划分,如同一项目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不属于同一部门,统一由高一级审批部门受理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要发挥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管理模式。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加强创新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 (略) +政务服务”,编制并公开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做好宣传推广。鼓励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先试,定期予以工作回顾和总结,做好宣传解读,发掘典型案例,每年6月底、12月底报送改革工作进展,将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 (略) 推广有关改革工作提供模板。

六、实施时限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各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的方式,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增加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章节,并同步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实现三个事项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利民目标。(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二、范围和权限

在三亚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方案。

三、实施程序

(一)同时涉及环评、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并同步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仅涉及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

对于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同步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同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对项目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仅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仅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为环评文件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同时对项目作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四)按常规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三合一”审批模式或常规模式,对于不执行“三合一”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按原程序执行。

四、建设项目发生变动办理情形

(一)重大变动办理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形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重大变动的,产生实际排污前应该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同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非重大变动办理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形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因建设过程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可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并在产生实际排污前主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变动办理情形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发生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同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变动情况,判定建设项目是否产生了重大变动,如产生了重大变动需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报批。

特殊情形审批要求

按照职责划分,如同一项目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不属于同一部门,统一由高一级审批部门受理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要发挥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管理模式。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加强创新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 (略) +政务服务”,编制并公开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做好宣传推广。鼓励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先试,定期予以工作回顾和总结,做好宣传解读,发掘典型案例,每年6月底、12月底报送改革工作进展,将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 (略) 推广有关改革工作提供模板。

六、实施时限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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