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3.2万吨/年碳四炔烃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3.2万吨/年碳四炔烃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青岛欧赛斯环境与 (略) 编制的《 (略) 3.*吨/年碳四炔烃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化工区MTBE/*烯-1装置内预留地内,项目主体生产装置为1套3.*吨/年碳四炔烃加氢单元,主要包括碳四炔烃加氢单元、催化剂再生系统,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依托现有设施。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2〕7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加快污水处理场的提标改造进度,并自觉履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同时满足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和合成树脂等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排放浓度限值为1mg/L)。同时,在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催化剂再生尾气依托化工区高压火炬、全厂废气焚烧炉处置后排放。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分别依托*二烯抽提装置污水池、生活污水池、初期雨水池收集后送往化工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加氢反应器废催化剂、废瓷球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规定。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36吨/年,氨氮≤0.01吨/年。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96吨/年,在泉惠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3.55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青岛欧赛斯环境与 (略) 编制的《 (略) 3.*吨/年碳四炔烃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化工区MTBE/*烯-1装置内预留地内,项目主体生产装置为1套3.*吨/年碳四炔烃加氢单元,主要包括碳四炔烃加氢单元、催化剂再生系统,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依托现有设施。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2〕7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加快污水处理场的提标改造进度,并自觉履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同时满足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和合成树脂等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排放浓度限值为1mg/L)。同时,在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催化剂再生尾气依托化工区高压火炬、全厂废气焚烧炉处置后排放。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分别依托*二烯抽提装置污水池、生活污水池、初期雨水池收集后送往化工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加氢反应器废催化剂、废瓷球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规定。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36吨/年,氨氮≤0.01吨/年。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96吨/年,在泉惠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3.55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
福建
福建
福建
福建
福建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