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项目名称: | 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姬家山园区 | |||
建设单位: | 郑州 (略) 鹤壁分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河南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 郑州 (略) 鹤壁分公司拟在现有厂址扩建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线。本项目投资*元,利用现有的芸苔素内酯车间,不新增用地。主要设备:反应釜、层析柱、过滤器、离心机、真空泵等。主要原料:对*苯磺酸、豆甾醇、*磺酰氯、二氯*烷等。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略) 鹤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201-*-04-01-*。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工艺废水、离心机、过滤器清洗废水、抽真空系统外排废水,收集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通 (略) 进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2)废气 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VOCS废气以及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等,其中二氯*烷不凝尾气、产品烘干尾气、真空泵抽真空尾气属于含氯烷类废气,均送现有工程的含氯烷类废气“碱液喷淋吸收塔+1座水吸收喷淋塔+2座活性炭(ACF)吸附箱(吸附、再生交替使用)”装置进行处理。其他工序废气送现有不含氯烷类废气处理装置“碱喷淋+水洗塔+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碱洗”处理达标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机化工业类别中有关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农药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为风机和泵类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通过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置设备等措施,各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固废为废包装、蒸馏残渣、废催化剂、废滤布、废层析柱及吸附物、多效蒸发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已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0392-* | 落款日期: | 2020年10月11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项目名称: | 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姬家山园区 | |||
建设单位: | 郑州 (略) 鹤壁分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河南 (略) | |||
建设项目概况: | 郑州 (略) 鹤壁分公司拟在现有厂址扩建年产1500kg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线。本项目投资*元,利用现有的芸苔素内酯车间,不新增用地。主要设备:反应釜、层析柱、过滤器、离心机、真空泵等。主要原料:对*苯磺酸、豆甾醇、*磺酰氯、二氯*烷等。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略) 鹤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201-*-04-01-*。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工艺废水、离心机、过滤器清洗废水、抽真空系统外排废水,收集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通 (略) 进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2)废气 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VOCS废气以及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等,其中二氯*烷不凝尾气、产品烘干尾气、真空泵抽真空尾气属于含氯烷类废气,均送现有工程的含氯烷类废气“碱液喷淋吸收塔+1座水吸收喷淋塔+2座活性炭(ACF)吸附箱(吸附、再生交替使用)”装置进行处理。其他工序废气送现有不含氯烷类废气处理装置“碱喷淋+水洗塔+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碱洗”处理达标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机化工业类别中有关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农药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为风机和泵类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通过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置设备等措施,各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固废为废包装、蒸馏残渣、废催化剂、废滤布、废层析柱及吸附物、多效蒸发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已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0392-* | 落款日期: | 202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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