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雷达研发实验室项目-31439ad91fcc48dd9a0d7744d4b52aef-拟审查项目
激光雷达研发实验室项目-31439ad91fcc48dd9a0d7744d4b52aef-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 (略) (略) 4幢1至5层101内2层201室
公示时间:2022-11-04
受理时间:2022-10-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排入园区现有防渗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汇入 (略) (牛栏山闽京蒲企业园二期)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最终排入牛栏山再生水厂进行终端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水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研发工艺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通过管道引至楼顶进行高空排放;本项目研发工艺中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排风管道排入过滤装置,净化后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中Ⅱ时段相应标准要求,达标排放。本项目各生产设备均位于室内,充分利用建筑隔声;优先选用低噪低振设备;针对不同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以及消声的降噪措施,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园区物业委托北京彦阳 (略) 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处置符合《 (略) 生活垃圾治理白皮书》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中的装材料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不合格零部件返回生产厂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均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外运。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北
公众参与情况:公式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顺 (略) (略) 4幢1至5层101内2层201室
公示时间:2022-11-04
受理时间:2022-10-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排入园区现有防渗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汇入 (略) (牛栏山闽京蒲企业园二期)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最终排入牛栏山再生水厂进行终端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水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研发工艺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通过管道引至楼顶进行高空排放;本项目研发工艺中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排风管道排入过滤装置,净化后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中Ⅱ时段相应标准要求,达标排放。本项目各生产设备均位于室内,充分利用建筑隔声;优先选用低噪低振设备;针对不同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以及消声的降噪措施,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园区物业委托北京彦阳 (略) 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处置符合《 (略) 生活垃圾治理白皮书》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中的装材料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不合格零部件返回生产厂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均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外运。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北
公众参与情况:公式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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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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