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辰峰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320号)
厦门辰峰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2]320号)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32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CTML4A
住所: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
法定代表人:彭火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砂浆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制砂、水泥、石子-搅拌-倒模成型-成品;机制砂、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检查时,设备已建成、已投产。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五类63项中“水泥制品制造”的登记管理类别。经全国排 (略) 查询,你公司尚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8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水泥制品、砂浆生产项目已建成、已投产。
2、2022年9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全国排 (略) 查询结果,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承租场地建设,已建成、已投产,尚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项目属于登记管理类别。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32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CTML4A
住所: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
法定代表人:彭火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砂浆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制砂、水泥、石子-搅拌-倒模成型-成品;机制砂、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检查时,设备已建成、已投产。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五类63项中“水泥制品制造”的登记管理类别。经全国排 (略) 查询,你公司尚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8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水泥制品、砂浆生产项目已建成、已投产。
2、2022年9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全国排 (略) 查询结果,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承租场地建设,已建成、已投产,尚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项目属于登记管理类别。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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