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宇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芜湖宇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2〕100号
关于芜湖宇农再生 (略)
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宇农再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宇农再生 (略) 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湾沚区湾沚镇三元新区,租赁 (略) 厂房,建设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综合利用刨花、木屑等木质类废料,年产成型生物质颗粒*吨。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8-*-04-01-*),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 (略) 等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运营中,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实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厂区内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投料、破碎和造粒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烘干使用的加热设备和燃料,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产生的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须配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重点地区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投料、破碎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配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采取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装卸、输送等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按环评及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粉碎机、颗粒成型机、烘干机、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密闭传送带、铰龙、除铁器、风机等设备。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炉灰、金属杂质、收集粉尘、生活垃圾、废机油和机油桶等。炉灰、金属杂质和收集粉尘等属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规定,其中,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金属杂质和炉灰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废机油和机油桶等属危险固废,贮存、处置分别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危废库,危废转移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02吨/年。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粉尘、噪声污染控制和管理,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31日
环行审〔2022〕100号
关于芜湖宇农再生 (略)
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宇农再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宇农再生 (略) 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湾沚区湾沚镇三元新区,租赁 (略) 厂房,建设生物质成型颗粒加工项目,综合利用刨花、木屑等木质类废料,年产成型生物质颗粒*吨。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8-*-04-01-*),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 (略) 等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运营中,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实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厂区内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投料、破碎和造粒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烘干使用的加热设备和燃料,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产生的烘干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须配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重点地区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投料、破碎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配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造粒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采取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装卸、输送等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按环评及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粉碎机、颗粒成型机、烘干机、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密闭传送带、铰龙、除铁器、风机等设备。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炉灰、金属杂质、收集粉尘、生活垃圾、废机油和机油桶等。炉灰、金属杂质和收集粉尘等属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规定,其中,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金属杂质和炉灰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废机油和机油桶等属危险固废,贮存、处置分别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危废库,危废转移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02吨/年。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粉尘、噪声污染控制和管理,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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