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平南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平南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平南佳途士 (略) :
《广西平南佳途士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我局已以贵环罚字〔2022〕5004号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该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为新建项目,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30.313秒,北纬23度29分9.690秒。项目租赁标准厂房,设置注塑区、喷漆区、组装区、贴花区、办公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堆放区等,购置安装注塑机、水帘喷漆柜、铆钉机、自动移印机、烘箱等机械设备,年产*个摩托车头盔。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区管理,减轻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吸气软管收集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喷漆及自然晾干过程均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喷漆柜处理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烘箱放置密闭的喷漆房中,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由负压抽风收集后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以上有机废气均通过距地面30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二*苯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相应限值要求后通过专用排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区 (略) 。水帘喷漆废水经过滤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 (略) 。项目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相关规定。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由原料厂家进行回收;商标印纸、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漆渣、废活性炭、混凝沉淀底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隔音降噪、基础减振、吸声、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开展排污许可申报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平南佳途士 (略) :
《广西平南佳途士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我局已以贵环罚字〔2022〕5004号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该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为新建项目,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30.313秒,北纬23度29分9.690秒。项目租赁标准厂房,设置注塑区、喷漆区、组装区、贴花区、办公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堆放区等,购置安装注塑机、水帘喷漆柜、铆钉机、自动移印机、烘箱等机械设备,年产*个摩托车头盔。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区管理,减轻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吸气软管收集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喷漆及自然晾干过程均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喷漆柜处理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烘箱放置密闭的喷漆房中,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由负压抽风收集后进入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以上有机废气均通过距地面30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二*苯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相应限值要求后通过专用排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区 (略) 。水帘喷漆废水经过滤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 (略) 。项目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相关规定。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由原料厂家进行回收;商标印纸、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漆渣、废活性炭、混凝沉淀底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隔音降噪、基础减振、吸声、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开展排污许可申报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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