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创达模具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11月1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创达模具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创业基 (略) 11号。
三、建设单位:惠安创达模具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创业基 (略) 11号,系租用他人厂房进行生产,总租赁建筑面积328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日用塑料用品*件,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设施。
注塑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表3,其中非*烷总烃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创达模具厂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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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创达模具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11月1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创达模具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创业基 (略) 11号。
三、建设单位:惠安创达模具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创业基 (略) 11号,系租用他人厂房进行生产,总租赁建筑面积328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日用塑料用品*件,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设施。
注塑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表3,其中非*烷总烃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创达模具厂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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