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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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关于报送贵阳 (略) 提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成铁计统函〔2022〕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既有贵阳 (略) (以下简 (略) )位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贵州省境内,起自 (略) 贵阳北站,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广州南站,由正线、贵阳枢纽和广州枢纽相关工程、桂林地区配套工程等组成;其中正线长856.9公里,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本次提质改造工程拟对既 (略) 正线龙里北站至三水南站段(线路长757.37公里,其中贵州269.6公里、广西351.9公里、广东135.87公里)以及贵阳枢纽、广州枢纽、桂林地区配套工程等, (略) 标准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达标提速;其中,龙里北站至肇庆东站提速至300公里/小时,肇庆东站至三水南站达速250公里/小时;设计近期(2035年)预计运行列车对数为92对/日至109对/日,远期(2045年)预计运行列车对数为121对/日至128对/日;建设内容主 (略) 改造(路基、桥梁、隧道、轨道、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站场改造及病害整治(危岩落石整治、边仰坡防护、泥石流沟整治和泄水洞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 (略) 网规划》,国铁集团联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广西倾斜盆地边缘、南岭余脉、珠江冲积平原等地貌单元,涉及贵阳-清镇水源涵养区、龙里-墨冲土壤保持与石漠化敏感生态功能区、三都-都江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桂东北岩溶峰林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等,分布有针叶林、阔叶林、灌丛、灌草丛等植被类型和金毛狗、大壁虎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占地大部分 (略) 用地范围内,部分新增用地将占用植被,施工可能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造成一定影响。项目涉及广西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项目实施将可能对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260处(既有工程192处、新增68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191处。 (略) 、公路等影响,219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噪声超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有244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涉及汪家大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下竹水库怀集蓝钟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敏感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泄水洞排水以及运营期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 (略) 、控制新 (略) 宽度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影响和减缓地面扰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强化土石方管理,弃渣场先挡后弃,加强弃渣场管理,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施工及运营初期泄水洞顶部植被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应对措施。沿线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多处生态敏感区和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下阶段设计及施工中应采取并严格落实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渣场和拌合站;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略) 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意见,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

  (二) 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声屏障提质改造措施,将桥梁声屏障单元板更换为吸声系数更高的金属吸声板,将路基声屏障破损的吸声板进行更换。对纳 (略) 环 (略) 外轨中心线30米内声环境保护目标需采取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以及涉及预测超标声环境 (略) 段的各项噪声治理措施,要切实落实到位;对纳 (略) 环评但本次改造预测超标的声环境 (略) 段,优先采取声屏障措施,必要时辅以隔声窗措施。对未纳 (略) 环 (略) 外轨中心线30米内新增声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新增预测超标声环境保护 (略) 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综合考虑地方实际, (略) 运输企 (略) 、县级人民政府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设置声屏障或者其他降低噪声的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下阶段,应就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其在总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设计降噪效果和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增补和强化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 (略) 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 (略) 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们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略) 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泄水洞施工采取清污分流工艺,尽可能减少泄水洞施工废水。施工期生产废水(含泄水洞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运营期各车站新增污(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肇庆东站新增污(废)水纳入增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其余车站新增污(废)水纳入既有车站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加强运营期各站、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污(废)水全部收集处理或达标排放。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皮带或索道等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 (略) 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们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和强化。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们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局,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州、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略) (略)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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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关于报送贵阳 (略) 提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成铁计统函〔2022〕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既有贵阳 (略) (以下简 (略) )位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贵州省境内,起自 (略) 贵阳北站,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广州南站,由正线、贵阳枢纽和广州枢纽相关工程、桂林地区配套工程等组成;其中正线长856.9公里,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本次提质改造工程拟对既 (略) 正线龙里北站至三水南站段(线路长757.37公里,其中贵州269.6公里、广西351.9公里、广东135.87公里)以及贵阳枢纽、广州枢纽、桂林地区配套工程等, (略) 标准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达标提速;其中,龙里北站至肇庆东站提速至300公里/小时,肇庆东站至三水南站达速250公里/小时;设计近期(2035年)预计运行列车对数为92对/日至109对/日,远期(2045年)预计运行列车对数为121对/日至128对/日;建设内容主 (略) 改造(路基、桥梁、隧道、轨道、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站场改造及病害整治(危岩落石整治、边仰坡防护、泥石流沟整治和泄水洞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 (略) 网规划》,国铁集团联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广西倾斜盆地边缘、南岭余脉、珠江冲积平原等地貌单元,涉及贵阳-清镇水源涵养区、龙里-墨冲土壤保持与石漠化敏感生态功能区、三都-都江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桂东北岩溶峰林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等,分布有针叶林、阔叶林、灌丛、灌草丛等植被类型和金毛狗、大壁虎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占地大部分 (略) 用地范围内,部分新增用地将占用植被,施工可能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造成一定影响。项目涉及广西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项目实施将可能对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260处(既有工程192处、新增68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191处。 (略) 、公路等影响,219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噪声超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有244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涉及汪家大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下竹水库怀集蓝钟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敏感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泄水洞排水以及运营期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 (略) 、控制新 (略) 宽度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影响和减缓地面扰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强化土石方管理,弃渣场先挡后弃,加强弃渣场管理,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施工及运营初期泄水洞顶部植被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应对措施。沿线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多处生态敏感区和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下阶段设计及施工中应采取并严格落实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渣场和拌合站;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略) 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意见,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

  (二) 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声屏障提质改造措施,将桥梁声屏障单元板更换为吸声系数更高的金属吸声板,将路基声屏障破损的吸声板进行更换。对纳 (略) 环 (略) 外轨中心线30米内声环境保护目标需采取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以及涉及预测超标声环境 (略) 段的各项噪声治理措施,要切实落实到位;对纳 (略) 环评但本次改造预测超标的声环境 (略) 段,优先采取声屏障措施,必要时辅以隔声窗措施。对未纳 (略) 环 (略) 外轨中心线30米内新增声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新增预测超标声环境保护 (略) 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综合考虑地方实际, (略) 运输企 (略) 、县级人民政府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设置声屏障或者其他降低噪声的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下阶段,应就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其在总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设计降噪效果和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增补和强化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 (略) 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 (略) 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们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略) 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泄水洞施工采取清污分流工艺,尽可能减少泄水洞施工废水。施工期生产废水(含泄水洞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运营期各车站新增污(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肇庆东站新增污(废)水纳入增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其余车站新增污(废)水纳入既有车站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加强运营期各站、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污(废)水全部收集处理或达标排放。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皮带或索道等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 (略) 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们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和强化。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们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局,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黔东南州、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略) (略)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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