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3.8万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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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23.8万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年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通城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30日

联系电话:0715-*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广场1号)

环评机构:湖北 (略)

项目名称:年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石南镇樊店村七组六明坳(353 国道通城 (略) 旁)

建设单位:湖北 (略)

建设项目概况:

  1. 该项目位于 (略) 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七组六明坳(即S320省道通城 (略) 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拟征地30亩,用地面积*m2,新建厂房、办公楼、门卫室等,购买(改造)机械设备4套,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环保和安全等附属设施,形成年生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的生产能力。

  2. 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登记,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该项目未列入《 (略) 通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符合《 (略) 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初期雨水、车辆清洗废水、食堂废水和生活废水。其中: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用于车辆清洗;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汇入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经周边农户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筒仓呼吸粉尘、输送、计量和搅拌粉尘、石料堆场、装卸转运过程粉尘、焊接烟尘、汽车动力起尘和食堂油烟。其中:筒仓呼吸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除尘器内收集的粉尘落入罐内继续使用;输送、计量和搅拌系统安装在厂区密闭的生产车间内,在搅拌机上方安装喷淋装置;石粉和碎石堆放在封闭的料仓内,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原材料堆场底部应做好防渗处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车辆遮盖运输,车辆进出及时清洗,厂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清扫地面和洒水降尘。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沉淀池淤泥、水泥涵管废边角料、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其中:沉淀池淤泥、水泥涵管废边角料、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水泥涵管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淤泥、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中相关要求;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应标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及车辆运输噪声,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装减震垫、厂区绿化、车辆环境管理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通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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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年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通城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30日

联系电话:0715-*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广场1号)

环评机构:湖北 (略)

项目名称:年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石南镇樊店村七组六明坳(353 国道通城 (略) 旁)

建设单位:湖北 (略)

建设项目概况:

  1. 该项目位于 (略) 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七组六明坳(即S320省道通城 (略) 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拟征地30亩,用地面积*m2,新建厂房、办公楼、门卫室等,购买(改造)机械设备4套,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环保和安全等附属设施,形成年生产23.*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的生产能力。

  2. 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登记,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该项目未列入《 (略) 通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符合《 (略) 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初期雨水、车辆清洗废水、食堂废水和生活废水。其中: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用于车辆清洗;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汇入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经周边农户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筒仓呼吸粉尘、输送、计量和搅拌粉尘、石料堆场、装卸转运过程粉尘、焊接烟尘、汽车动力起尘和食堂油烟。其中:筒仓呼吸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除尘器内收集的粉尘落入罐内继续使用;输送、计量和搅拌系统安装在厂区密闭的生产车间内,在搅拌机上方安装喷淋装置;石粉和碎石堆放在封闭的料仓内,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原材料堆场底部应做好防渗处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车辆遮盖运输,车辆进出及时清洗,厂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清扫地面和洒水降尘。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沉淀池淤泥、水泥涵管废边角料、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其中:沉淀池淤泥、水泥涵管废边角料、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水泥涵管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淤泥、透水砖废胚料、透水砖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中相关要求;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应标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及车辆运输噪声,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装减震垫、厂区绿化、车辆环境管理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通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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