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火灾隐患, (略) 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提高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禁烧工作,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不放野火。
二、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枯木、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区域。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接受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均可向 (略) 民服务热线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火灾隐患, (略) 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提高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禁烧工作,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不放野火。
二、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枯木、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区域。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接受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均可向 (略) 民服务热线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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