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星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东莞星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星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凤岗镇碧湖大道51号2栋205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 (略) 租用 (略) 凤岗镇碧湖大道51号2栋205室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3′42.551″;东经114°8′59.78″。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200m2。项目主要从事小型回力牙箱,年产量933(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注塑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破碎工序颗粒物(粉尘)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颗粒物(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中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产生的异味大部分会随着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部分异味经过车间通风排入大气,臭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厂界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机械通风,作无组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2-11-0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051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3.《项目建议的总量控制指标》未说明扩建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情况。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星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凤岗镇碧湖大道51号2栋205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 (略) 租用 (略) 凤岗镇碧湖大道51号2栋205室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3′42.551″;东经114°8′59.78″。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200m2。项目主要从事小型回力牙箱,年产量933(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注塑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破碎工序颗粒物(粉尘)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颗粒物(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中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产生的异味大部分会随着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部分异味经过车间通风排入大气,臭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厂界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机械通风,作无组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2-11-0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051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3.《项目建议的总量控制指标》未说明扩建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情况。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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