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联宇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联宇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E9015L
地址: (略) 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超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2022年“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检查组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1.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并未污染环境,无需建设环保设备。现场使用的油漆属于环保的水性漆,项目亦不产生废水。
3.贵局拆分办理环评手续的前后两个行为对申辩人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规定。
我局认为:
1.根据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钢结构,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工艺中不仅有分割、焊接、组装还有抛丸、喷漆等工段,使用的原料中不仅使用水性漆,也有使用溶剂型油漆(醇酸防锈面漆、高氯化聚*烯中间漆等)。结合以上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6项内容,你公司需要依法编制报批报告表及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将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度以上影响,应当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你公司喷漆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抛丸工段会产生粉尘,均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防治污染。另外,你公司在听证会上及之后未向我局提交涉案建设项目无需配套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021年10月15日我局作出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6号), (略) 实施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 (略) 实施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不具有牵连性,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4.2022年10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复核, (略) 已建成分割、焊接、组装、抛丸、喷漆等工段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收集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2021〕30号) (略) 实施的上述行为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略) 陈述申辩意见,责令你公司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委托函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6.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7.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两张;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
10.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听证申请书》;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2.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申辩书》、《授权委托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
14.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油漆买卖合同一份、照片二张、送货单一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1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E9015L
地址: (略) 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超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2022年“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检查组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1.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并未污染环境,无需建设环保设备。现场使用的油漆属于环保的水性漆,项目亦不产生废水。
3.贵局拆分办理环评手续的前后两个行为对申辩人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规定。
我局认为:
1.根据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钢结构,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工艺中不仅有分割、焊接、组装还有抛丸、喷漆等工段,使用的原料中不仅使用水性漆,也有使用溶剂型油漆(醇酸防锈面漆、高氯化聚*烯中间漆等)。结合以上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6项内容,你公司需要依法编制报批报告表及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将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度以上影响,应当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你公司喷漆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抛丸工段会产生粉尘,均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防治污染。另外,你公司在听证会上及之后未向我局提交涉案建设项目无需配套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021年10月15日我局作出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6号), (略) 实施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 (略) 实施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不具有牵连性,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4.2022年10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复核, (略) 已建成分割、焊接、组装、抛丸、喷漆等工段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收集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2021〕30号) (略) 实施的上述行为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略) 陈述申辩意见,责令你公司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委托函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6.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7.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两张;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
10.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听证申请书》;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2.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申辩书》、《授权委托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
14.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油漆买卖合同一份、照片二张、送货单一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1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E9015L
地址: (略) 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超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2022年“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检查组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1.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并未污染环境,无需建设环保设备。现场使用的油漆属于环保的水性漆,项目亦不产生废水。
3.贵局拆分办理环评手续的前后两个行为对申辩人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规定。
我局认为:
1.根据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钢结构,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工艺中不仅有分割、焊接、组装还有抛丸、喷漆等工段,使用的原料中不仅使用水性漆,也有使用溶剂型油漆(醇酸防锈面漆、高氯化聚*烯中间漆等)。结合以上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6项内容,你公司需要依法编制报批报告表及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将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度以上影响,应当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你公司喷漆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抛丸工段会产生粉尘,均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防治污染。另外,你公司在听证会上及之后未向我局提交涉案建设项目无需配套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021年10月15日我局作出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6号), (略) 实施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 (略) 实施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不具有牵连性,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4.2022年10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复核, (略) 已建成分割、焊接、组装、抛丸、喷漆等工段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收集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2021〕30号) (略) 实施的上述行为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略) 陈述申辩意见,责令你公司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委托函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6.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7.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两张;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
10.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听证申请书》;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2.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申辩书》、《授权委托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
14.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油漆买卖合同一份、照片二张、送货单一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1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E9015L
地址: (略) 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超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2022年“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检查组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1.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并未污染环境,无需建设环保设备。现场使用的油漆属于环保的水性漆,项目亦不产生废水。
3.贵局拆分办理环评手续的前后两个行为对申辩人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规定。
我局认为:
1.根据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钢结构,建有1台抛丸机、12台航吊车、1套喷漆以及分割、焊接、组装等设备,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工艺中不仅有分割、焊接、组装还有抛丸、喷漆等工段,使用的原料中不仅使用水性漆,也有使用溶剂型油漆(醇酸防锈面漆、高氯化聚*烯中间漆等)。结合以上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6项内容,你公司需要依法编制报批报告表及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涉案建设项目将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度以上影响,应当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你公司喷漆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抛丸工段会产生粉尘,均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防治污染。另外,你公司在听证会上及之后未向我局提交涉案建设项目无需配套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3.2021年10月15日我局作出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6号), (略) 实施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 (略) 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 (略) 实施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不具有牵连性,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4.2022年10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复核, (略) 已建成分割、焊接、组装、抛丸、喷漆等工段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收集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同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2021〕30号) (略) 实施的上述行为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略) 陈述申辩意见,责令你公司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委托函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6.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7.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两张;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
10.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听证申请书》;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2.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申辩书》、《授权委托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
14.福建省尤溪县联 (略) 提交油漆买卖合同一份、照片二张、送货单一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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