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运来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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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运来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 (略)

地址: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白溪口村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RXW3XY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

公民身份号码:*867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片状减水剂车间使用硫酸、氢氧化铝、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片状硫酸铝, (略) 2019年报批的《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料表中无使用硫酸,生产工艺为减水剂的复配,仅涉及投料、水溶解、混合分装等物理配制作业,不涉及化学反应,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原料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7月 (略) (略) 依法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NO.*);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

4. 2022年7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6.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7月28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对福 (略)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21日

福 (略)

地址: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白溪口村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RXW3XY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

公民身份号码:*867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片状减水剂车间使用硫酸、氢氧化铝、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片状硫酸铝, (略) 2019年报批的《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料表中无使用硫酸,生产工艺为减水剂的复配,仅涉及投料、水溶解、混合分装等物理配制作业,不涉及化学反应,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原料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7月 (略) (略) 依法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NO.*);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

4. 2022年7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6.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7月28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对福 (略)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21日

福 (略)

地址: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白溪口村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RXW3XY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

公民身份号码:*867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片状减水剂车间使用硫酸、氢氧化铝、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片状硫酸铝, (略) 2019年报批的《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料表中无使用硫酸,生产工艺为减水剂的复配,仅涉及投料、水溶解、混合分装等物理配制作业,不涉及化学反应,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原料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7月 (略) (略) 依法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NO.*);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

4. 2022年7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6.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7月28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对福 (略)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21日

福 (略)

地址: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白溪口村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RXW3XY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

公民身份号码:*867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片状减水剂车间使用硫酸、氢氧化铝、氢氧化钠为原料生产片状硫酸铝, (略) 2019年报批的《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料表中无使用硫酸,生产工艺为减水剂的复配,仅涉及投料、水溶解、混合分装等物理配制作业,不涉及化学反应,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原料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沙县运来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7月 (略) (略) 依法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NO.*);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

4. 2022年7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7号);

6.2022年10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7月28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对福 (略) 法定代表人柴亚丽,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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