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定西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定西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深入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2〕2号)精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请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并于9月28日前将意 (略) 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邮箱:*@*63.com)。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2日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 (略) 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2〕2号)和《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定办发〔201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 号),探索金融服 (略) (略) 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 (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 (略) 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 (略) 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 (略) 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环境污染 (略) 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风险大、污染重、周边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定西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协调,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1.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定西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条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高风险、重污染企业积极投保。强化信息公开,公布投保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县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辖区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开展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加强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
2. 定西银保监分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 (略) 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 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 (略) 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其中高风 (略) 的授权,最近 3 年内未因责任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分支机构,应有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制度,能够满足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并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责任保险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投保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环境风险管理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企业投保、理 (略) 。
5. 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 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烯、氯碱、*醛、聚氨酯等;
2. 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 涉尾矿库企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 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放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搬运或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其他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其他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
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来,发生过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
6. 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产品的;
7. (略) 规 (略) 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 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 法律事务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事务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按照《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见附件), (略)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风险损失补偿和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厘定,最大限度减轻投保企业负担。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环境污染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 (略) (略) 设立的分支机构, (略) 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内同一法 (略) 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服务。投保后,承保机构或承保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应 (略) 建档并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主 (略) 相关信息录入和使用、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及时预警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并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 (略) 生态环境局。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承保机构或承保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材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风险管理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统筹安排,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行政检查和执法中指出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承保机构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通过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
(七)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积极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断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开展辖区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保险范围,统计应投保企业名录清单,协调承保机构和企业开展保险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全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提高企业认知度,消除思想障碍,提升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pdf
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深入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2〕2号)精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请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并于9月28日前将意 (略) 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邮箱:*@*63.com)。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2日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 (略) 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2〕2号)和《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定办发〔201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 号),探索金融服 (略) (略) 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 (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 (略) 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 (略) 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 (略) 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环境污染 (略) 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风险大、污染重、周边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定西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协调,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1.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定西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条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高风险、重污染企业积极投保。强化信息公开,公布投保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县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辖区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开展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加强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
2. 定西银保监分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 (略) 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 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 (略) 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其中高风 (略) 的授权,最近 3 年内未因责任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分支机构,应有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制度,能够满足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并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责任保险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投保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环境风险管理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企业投保、理 (略) 。
5. 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 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烯、氯碱、*醛、聚氨酯等;
2. 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 涉尾矿库企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 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放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搬运或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其他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其他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
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来,发生过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
6. 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产品的;
7. (略) 规 (略) 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 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 法律事务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事务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按照《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见附件), (略)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风险损失补偿和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厘定,最大限度减轻投保企业负担。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环境污染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 (略) (略) 设立的分支机构, (略) 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内同一法 (略) 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服务。投保后,承保机构或承保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应 (略) 建档并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主 (略) 相关信息录入和使用、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及时预警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并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 (略) 生态环境局。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承保机构或承保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材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风险管理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统筹安排,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行政检查和执法中指出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承保机构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通过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
(七)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积极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断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开展辖区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保险范围,统计应投保企业名录清单,协调承保机构和企业开展保险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全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提高企业认知度,消除思想障碍,提升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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