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7月,新疆天合 (略) 受中国石 (略) (略) 三塘湖采油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三塘湖盆地牛东区块滚动扩边产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三塘湖采油厂 王工 联系电话: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