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3 (略) 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52号
(略) 石油二厂427#、428#
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略) 石油二厂:
你单位《 (略) 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石油二厂拟投资2081.*元,拟对储运车间储罐进行拆除改造。主要建设内容:
(1)拆除工程:①拆除2座5000 m3蜡油储罐(427#、428#)(包括罐顶、罐壁、罐底、盘梯、平台、保温、保护层等零部件);②拆除2座700 m3*醇储罐(425#、426#)(包括罐顶、罐壁、罐底、盘梯、平台、保护层等零部件);拆除425#、426#*醇罐东西两侧的防火堤。
(2)改造工程:①在5000 m3蜡油储罐(427#、428#)拆除位置建设2座5000m3蜡油储罐及配套设施;进出料管线依托原有管线;②将700 m3*醇储罐(425#、426#)拆除后的区域改造为消防空地,在消防空地南北两侧建设防火堤并与原有防火堤连接,将原有一个罐区改造为两个罐区;③对封油罐(423#、424#)进行改造,将固定顶罐改造为内浮顶罐,新增钢制浮筒式内浮盘, (略) ,罐内重新防腐;内浮盘密封方式选用浸液式弹性泡沫密封;储存介质由封油改为储存*醇,进出料管线依托原有管线。④利用厂西1100单元的1101#罐(柴油)作为催化装置开停工的封油罐,1101#罐(柴油)内柴油至重催蜡催装置的输送利用原不合格柴油管线,本项目对该管线进行伴热改造以满足保温要求,蒸汽用量30t/a,凝结水去 (略) 。
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开展过程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开展项目。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采用氮气和蒸汽对管线和设备进行吹扫等环节的废气通过石油二厂燃料气回收系统(依托)和火炬设施(依托)处理。
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储存的易挥发物料采用内浮顶储罐,工艺设备采用质量可靠的设备、管道、 (略) 附件,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
2、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储罐脱水、地面冲洗(均为含油污水),设施产生的废水采用清污分流、节水减污、厂内污水集中处理的环保措施,储罐脱水经降温池降温后通 (略) 排至石油二厂污水处理场处理。
厂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中pH、总磷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限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设备安装边角料按一般固废处置。罐底油泥送厂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运营期罐区产生的清罐残渣送厂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新建及改造罐区内采用混凝土地面并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本项目设置4座地下水监控井(依托)。
6、本项目*醇储存采用内浮顶罐,固定顶储罐设置安全阀和呼吸阀,采取水幕喷淋或在罐内覆盖泡沫等保护措施,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厂内三级防控体系。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3 (略) 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52号
(略) 石油二厂427#、428#
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略) 石油二厂:
你单位《 (略) 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石油二厂拟投资2081.*元,拟对储运车间储罐进行拆除改造。主要建设内容:
(1)拆除工程:①拆除2座5000 m3蜡油储罐(427#、428#)(包括罐顶、罐壁、罐底、盘梯、平台、保温、保护层等零部件);②拆除2座700 m3*醇储罐(425#、426#)(包括罐顶、罐壁、罐底、盘梯、平台、保护层等零部件);拆除425#、426#*醇罐东西两侧的防火堤。
(2)改造工程:①在5000 m3蜡油储罐(427#、428#)拆除位置建设2座5000m3蜡油储罐及配套设施;进出料管线依托原有管线;②将700 m3*醇储罐(425#、426#)拆除后的区域改造为消防空地,在消防空地南北两侧建设防火堤并与原有防火堤连接,将原有一个罐区改造为两个罐区;③对封油罐(423#、424#)进行改造,将固定顶罐改造为内浮顶罐,新增钢制浮筒式内浮盘, (略) ,罐内重新防腐;内浮盘密封方式选用浸液式弹性泡沫密封;储存介质由封油改为储存*醇,进出料管线依托原有管线。④利用厂西1100单元的1101#罐(柴油)作为催化装置开停工的封油罐,1101#罐(柴油)内柴油至重催蜡催装置的输送利用原不合格柴油管线,本项目对该管线进行伴热改造以满足保温要求,蒸汽用量30t/a,凝结水去 (略) 。
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开展过程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开展项目。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采用氮气和蒸汽对管线和设备进行吹扫等环节的废气通过石油二厂燃料气回收系统(依托)和火炬设施(依托)处理。
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储存的易挥发物料采用内浮顶储罐,工艺设备采用质量可靠的设备、管道、 (略) 附件,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
2、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储罐脱水、地面冲洗(均为含油污水),设施产生的废水采用清污分流、节水减污、厂内污水集中处理的环保措施,储罐脱水经降温池降温后通 (略) 排至石油二厂污水处理场处理。
厂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中pH、总磷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限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设备安装边角料按一般固废处置。罐底油泥送厂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运营期罐区产生的清罐残渣送厂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新建及改造罐区内采用混凝土地面并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本项目设置4座地下水监控井(依托)。
6、本项目*醇储存采用内浮顶罐,固定顶储罐设置安全阀和呼吸阀,采取水幕喷淋或在罐内覆盖泡沫等保护措施,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厂内三级防控体系。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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