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环境
·关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环境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44号
关于洛阳中 (略)
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中 (略) 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中 (略) (略)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拟对现有*吨氢氧化铝生产线进行生产能力提升,主要对洗涤、干燥工艺进行优化和技术改造,改造内容:①洗水蒸发:优化超细氢氧化铝洗涤工序,将四次洗涤改为五次洗涤,降低洗涤用水,减少洗水产生量,在不增大蒸发站负荷的同时提高超细氢氧化铝产能。②结晶工序:增加9个结晶槽。③干燥工序:优化压滤机吹风程序,提高反吹风风压,缩短压滤时间,降低滤饼含水率,提高干燥工序生产能力。改造后超细高白氢氧化铝阻燃剂生产能力可提高1.*t/a,耐高温氢氧化铝生产能力不变,氢氧化铝阻燃剂生产能力达到14.*t/a(其中超细高白氢氧化铝*t/a、耐高温氢氧化铝0.*t/a)。本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空心桨叶干燥废气依托现有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的解聚、包装废气共同依托现有1套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制要求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的要求(其他炉窑:颗粒物30mg/m3);采用原料库密闭,自动包装机设置密闭包装等措施,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制要求。
2、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生产及生活污水;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站排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新安产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由厂区总排口进入新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4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0.3731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0年12月 (略) 关停的两台13.*千瓦机组(3#、4#)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44号
关于洛阳中 (略)
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中 (略) 超细高白氢氧化铝系列环保阻燃剂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中 (略) (略)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拟对现有*吨氢氧化铝生产线进行生产能力提升,主要对洗涤、干燥工艺进行优化和技术改造,改造内容:①洗水蒸发:优化超细氢氧化铝洗涤工序,将四次洗涤改为五次洗涤,降低洗涤用水,减少洗水产生量,在不增大蒸发站负荷的同时提高超细氢氧化铝产能。②结晶工序:增加9个结晶槽。③干燥工序:优化压滤机吹风程序,提高反吹风风压,缩短压滤时间,降低滤饼含水率,提高干燥工序生产能力。改造后超细高白氢氧化铝阻燃剂生产能力可提高1.*t/a,耐高温氢氧化铝生产能力不变,氢氧化铝阻燃剂生产能力达到14.*t/a(其中超细高白氢氧化铝*t/a、耐高温氢氧化铝0.*t/a)。本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空心桨叶干燥废气依托现有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的解聚、包装废气共同依托现有1套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制要求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的要求(其他炉窑:颗粒物30mg/m3);采用原料库密闭,自动包装机设置密闭包装等措施,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制要求。
2、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生产及生活污水;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站排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新安产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由厂区总排口进入新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4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0.3731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0年12月 (略) 关停的两台13.*千瓦机组(3#、4#)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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