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 (略) 728号中南高科即墨科技创新产业园14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久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2年11月02日至2022年11月08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即墨 (略) 728号中南高科即墨科技创新产业园14号楼C-101,总投资*元,占地面积432m2,建筑面积1233.76m2,建设“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硫化工艺位于密闭硫化区,硫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项目涂胶、浸胶车间密闭,涂胶、浸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值。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中二级标准值;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排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机油、废防锈油、废胶黏剂包装桶、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防锈油桶、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 (略) 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 (略) 728号中南高科即墨科技创新产业园14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久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2年11月02日至2022年11月08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即墨 (略) 728号中南高科即墨科技创新产业园14号楼C-101,总投资*元,占地面积432m2,建筑面积1233.76m2,建设“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硫化工艺位于密闭硫化区,硫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项目涂胶、浸胶车间密闭,涂胶、浸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值。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中二级标准值;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排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机油、废防锈油、废胶黏剂包装桶、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防锈油桶、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 (略) 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