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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顺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决策部署,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解决设施“晒太阳”问题,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顺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庆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2020、2021、2022年建成的“千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顺庆区建制镇、撤乡并镇后的场镇、村庄、涉家社区和村民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建制镇场镇、撤乡并镇后的场镇、村庄、涉家社区和村民聚居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卤制品、化工生产等行业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医院、疫情隔离点产生的废水按照相关规定经内部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运营、注重实效”原则,应当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管理规范、水质达标、持续发展”目标。
第六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属地责任, (略) 、 (略) 的维护和管理。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督与运行管理,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顺庆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确保户厕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需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
区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区商务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 (略) 、村级卫生站医疗废水的收集和处理。
第三章运维与维护
第八条区城乡建设局严格监督运维单位落实顺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二)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三)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保持各种机械设备清洁,无漏水、漏气;
(五)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六)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七)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支架和盖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损坏物品;
(八)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跟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九)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十)各种机械设备除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十一)人工湿地除日常运行维护外,定期进行植物收割,补栽等;
(十二)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第九条城乡建设局督促运维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站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污泥处理、运输、处置台账。
第十条区城乡建设局督促维护单位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区城乡建设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水质监测报告、污泥处置台账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站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委托有资质的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乡镇污水处理站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前由运维单位将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送区城乡建设局和顺庆生态环境局。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送区城乡建设局和顺庆生态环境局。
农村生活污水进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pH值COD、氨氮五项指标。设计规模500吨/天及以上的乡镇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pH值COD、总氮、总磷、氨氮七项指标。
环境敏感水体污水排放标准按照《城镇污水治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非环境敏感水体按照《城镇污水治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执行。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应提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城乡建设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同时抄送顺庆生态环境局、属于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第十三 (略) 径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每半年向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乡镇(街道)报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区城乡建设局指导运维单位在污水处理设施外显著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当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对襟行维护操作安全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落水、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油污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排入垃圾、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等易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区域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理、沟渠覆土面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污水处理设施;
(六)其他危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职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运营状况、污水排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顺庆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国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及时抄告区城乡建设局、所在乡镇(街道),按七条的职责分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区城乡建设局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建立量化考核内容和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设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区城乡建设 (略) 顺庆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局、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污水处理设 (略) 维修维护费用同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省、市分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金和运维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决策部署,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解决设施“晒太阳”问题,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顺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庆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2020、2021、2022年建成的“千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顺庆区建制镇、撤乡并镇后的场镇、村庄、涉家社区和村民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建制镇场镇、撤乡并镇后的场镇、村庄、涉家社区和村民聚居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卤制品、化工生产等行业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医院、疫情隔离点产生的废水按照相关规定经内部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运营、注重实效”原则,应当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管理规范、水质达标、持续发展”目标。
第六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属地责任, (略) 、 (略) 的维护和管理。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督与运行管理,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顺庆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确保户厕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需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
区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区商务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 (略) 、村级卫生站医疗废水的收集和处理。
第三章运维与维护
第八条区城乡建设局严格监督运维单位落实顺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二)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三)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保持各种机械设备清洁,无漏水、漏气;
(五)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六)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七)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支架和盖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损坏物品;
(八)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跟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九)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十)各种机械设备除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十一)人工湿地除日常运行维护外,定期进行植物收割,补栽等;
(十二)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第九条城乡建设局督促运维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站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污泥处理、运输、处置台账。
第十条区城乡建设局督促维护单位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区城乡建设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水质监测报告、污泥处置台账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站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委托有资质的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乡镇污水处理站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前由运维单位将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送区城乡建设局和顺庆生态环境局。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送区城乡建设局和顺庆生态环境局。
农村生活污水进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pH值COD、氨氮五项指标。设计规模500吨/天及以上的乡镇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流量、pH值COD、总氮、总磷、氨氮七项指标。
环境敏感水体污水排放标准按照《城镇污水治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非环境敏感水体按照《城镇污水治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执行。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应提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城乡建设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同时抄送顺庆生态环境局、属于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第十三 (略) 径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每半年向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乡镇(街道)报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区城乡建设局指导运维单位在污水处理设施外显著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当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对襟行维护操作安全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落水、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油污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排入垃圾、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等易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区域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理、沟渠覆土面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污水处理设施;
(六)其他危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区城乡建设局、顺庆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职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运营状况、污水排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顺庆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国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及时抄告区城乡建设局、所在乡镇(街道),按七条的职责分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区城乡建设局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建立量化考核内容和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设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区城乡建设 (略) 顺庆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局、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污水处理设 (略) 维修维护费用同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省、市分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金和运维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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