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贝赛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安徽贝赛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贝赛 (略)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拟批准环评报告表项目 | |||
项目名称 |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芜湖鸠江经济开 (略) 55号 | ||
建设单位 |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 | ||
环评机构 | 芜湖大唐 (略) | 公示时间 | 2022.11.4-2022.11.11 |
项目概况 | 利用自有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购置激光切割机、机器人抛光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500件地铁及轻轨内外饰件、*件汽车内外饰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切割、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实验室调色、调漆产生的非*烷总烃、*苯、二*苯与喷烤漆房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经收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2.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纳管要求,通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不新增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略) 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3-* |
通讯地址 | 鸠 (略) 88号C1座6楼生态环境窗口 | 邮编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贝赛 (略)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拟批准环评报告表项目 | |||
项目名称 |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芜湖鸠江经济开 (略) 55号 | ||
建设单位 | 轨道交通、汽车内外饰件造型和色彩的研发及加工项目 | ||
环评机构 | 芜湖大唐 (略) | 公示时间 | 2022.11.4-2022.11.11 |
项目概况 | 利用自有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购置激光切割机、机器人抛光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500件地铁及轻轨内外饰件、*件汽车内外饰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切割、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实验室调色、调漆产生的非*烷总烃、*苯、二*苯与喷烤漆房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经收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2.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纳管要求,通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不新增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略) 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3-* |
通讯地址 | 鸠 (略) 88号C1座6楼生态环境窗口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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