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临港千红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临港千红油气回收装置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临港千红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临港千红油气回收装置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临港千红油气回收装置调整项目 | 天津临港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清河道580号 | (略) (略) | 对8个密封罐进行高效密封改造,新增一套处理能力400m3/h的“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在原有57种货种基础上取消7种并新增41种,新增41种货品分别为用过的食用油(UCO)、工业级混合油、生物柴油(脂肪酸*酯)、烃基生物柴油、棕榈酸油、棕榈脂肪酸馏出物、棕榈油脂肪酸*酯、石蜡、甘油、燃料油、轻质燃料油、白油、轻质白油、异辛醇、混合二*苯、汽油、*苯、环己酮、聚醚多元醇、异*醇、三*苯(所有异构体)、碳酸二*酯、腰果酚、硬脂酸、邻苯二*酸二辛酯、邻苯二*酸二异壬酯、对苯二*酸二辛酯、烷基(C3-C4)苯、烷基苯混合物、轻质循环油(LCO)、萘、异*苯、1-*烯、*二烯、混合C4货物、*烯酸*酯(所有异构体)、聚*二醇、*基*烯酸*酯、液体石蜡、?-己内酰胺(熔融或水溶液)以及柴油[闭杯闪点>60℃。项目建成后仅进行储存货品的调整,不新增储存设施,总储存能力保持不变,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仅含汽油、石脑油装车时)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含除汽油、石脑油外的货品装车时)、*苯、二*苯、*醇、酚类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酸*酯、*酸*酯、*基异*基酮、2-*酮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硫酸、*酸、*酸等货品汽车充装时产生的废气经吸水装置处理后,通过水封罐呼吸阀无组织排放;储罐静置损耗、挂壁损耗和库区动静密封点损耗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苯、二*苯、*醇、酚、硫酸雾的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酸*酯、*酸*酯、*基异*基酮、2-*酮、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定期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露源,确保达标排放。 (二)该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油气回收装置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清理废液、废海绵球、废石棉垫片、铁锈铁渣、废活性炭、冷凝废液、清洗废水、吸收废水、废吸油毡以及废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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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临港千红油气回收装置调整项目 | 天津临港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清河道580号 | (略) (略) | 对8个密封罐进行高效密封改造,新增一套处理能力400m3/h的“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在原有57种货种基础上取消7种并新增41种,新增41种货品分别为用过的食用油(UCO)、工业级混合油、生物柴油(脂肪酸*酯)、烃基生物柴油、棕榈酸油、棕榈脂肪酸馏出物、棕榈油脂肪酸*酯、石蜡、甘油、燃料油、轻质燃料油、白油、轻质白油、异辛醇、混合二*苯、汽油、*苯、环己酮、聚醚多元醇、异*醇、三*苯(所有异构体)、碳酸二*酯、腰果酚、硬脂酸、邻苯二*酸二辛酯、邻苯二*酸二异壬酯、对苯二*酸二辛酯、烷基(C3-C4)苯、烷基苯混合物、轻质循环油(LCO)、萘、异*苯、1-*烯、*二烯、混合C4货物、*烯酸*酯(所有异构体)、聚*二醇、*基*烯酸*酯、液体石蜡、?-己内酰胺(熔融或水溶液)以及柴油[闭杯闪点>60℃。项目建成后仅进行储存货品的调整,不新增储存设施,总储存能力保持不变,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仅含汽油、石脑油装车时)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含除汽油、石脑油外的货品装车时)、*苯、二*苯、*醇、酚类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酸*酯、*酸*酯、*基异*基酮、2-*酮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硫酸、*酸、*酸等货品汽车充装时产生的废气经吸水装置处理后,通过水封罐呼吸阀无组织排放;储罐静置损耗、挂壁损耗和库区动静密封点损耗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苯、二*苯、*醇、酚、硫酸雾的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苯*烯、*苯、*酸*酯、*酸*酯、*基异*基酮、2-*酮、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定期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露源,确保达标排放。 (二)该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油气回收装置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清理废液、废海绵球、废石棉垫片、铁锈铁渣、废活性炭、冷凝废液、清洗废水、吸收废水、废吸油毡以及废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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