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 (略) 17号2栋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中 (略) 17号2栋301室,项目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 23° 05"57.870"、东经113°40"9.052"。项目租用已建厂房,总投资*元,占地面积为2600m2,建筑面积为2670m2,主要从事生物降解塑料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生物降解塑料袋*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项目涂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VOCs;项目吹膜、覆膜、切袋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在吹膜、覆膜一体机、热切机、热切涂胶贴纸一体机产污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且车间保持微负压,收集到的有机废气由管道收集后引至楼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3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废气经过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吹膜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即雨水、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和排放,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略) ,由市 (略) (略) 中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表水体、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噪声:对于生产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进行治理后,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预计噪声对周边影响微小。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空桶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9269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 (略) 17号2栋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中 (略) 17号2栋301室,项目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 23° 05"57.870"、东经113°40"9.052"。项目租用已建厂房,总投资*元,占地面积为2600m2,建筑面积为2670m2,主要从事生物降解塑料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生物降解塑料袋*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项目涂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VOCs;项目吹膜、覆膜、切袋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在吹膜、覆膜一体机、热切机、热切涂胶贴纸一体机产污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吹膜、覆膜、切袋、涂胶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且车间保持微负压,收集到的有机废气由管道收集后引至楼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3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废气经过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吹膜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即雨水、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和排放,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略) ,由市 (略) (略) 中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表水体、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噪声:对于生产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进行治理后,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预计噪声对周边影响微小。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空桶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鸿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9269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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