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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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21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3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9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

传 真:0592-*

通讯地址: (略) 同 (略) 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优贝加改性塑料米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49-150号4楼东侧

厦门优贝 (略)

厦门集 (略)

该项目 (略) 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49-150号4楼东侧,项目年产改性塑料米3000t。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造粒、熔融、挤出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投料、破碎工序密闭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润滑油空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2

亿家美卫浴管件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 (略) 161号1号楼三层

厦 (略)

湖北江 (略)

该项目 (略) 同安区 (略) 161号1号楼三层,项目年生产PVC花洒软管*米、双扣管*米、毛管*米。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挤出、加热加固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拌料工序密闭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3

特种橡胶制品迁扩建项目

(略) 同安 (略) 1658-3号厂房一层、二层

氟乐泰科(厦门) (略)

厦门森 (略)

该项目选址于 (略) 同安 (略) 1658-3号厂房一层、二层,项目年产含氟橡胶片2000t,氢化*腈橡胶片500t。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颗粒物、*苯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相关排放标准;炼胶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相关排放标准;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做 (略) 同安区凤南大埔36号1#厂房一楼之七原“含氟橡胶加工及塑料制品喷漆项目”的搬迁退役工作,妥善处理生产场地和经营过程中遗留的环境问题,不得重新投入经营。

(一)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密炼、开炼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配料,投料工序密闭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生产废水事故排放、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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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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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21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3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9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

传 真:0592-*

通讯地址: (略) 同 (略) 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优贝加改性塑料米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49-150号4楼东侧

厦门优贝 (略)

厦门集 (略)

该项目 (略) 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49-150号4楼东侧,项目年产改性塑料米3000t。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造粒、熔融、挤出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投料、破碎工序密闭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润滑油空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2

亿家美卫浴管件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 (略) 161号1号楼三层

厦 (略)

湖北江 (略)

该项目 (略) 同安区 (略) 161号1号楼三层,项目年生产PVC花洒软管*米、双扣管*米、毛管*米。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挤出、加热加固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拌料工序密闭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3

特种橡胶制品迁扩建项目

(略) 同安 (略) 1658-3号厂房一层、二层

氟乐泰科(厦门) (略)

厦门森 (略)

该项目选址于 (略) 同安 (略) 1658-3号厂房一层、二层,项目年产含氟橡胶片2000t,氢化*腈橡胶片500t。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颗粒物、*苯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相关排放标准;炼胶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相关排放标准;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做 (略) 同安区凤南大埔36号1#厂房一楼之七原“含氟橡胶加工及塑料制品喷漆项目”的搬迁退役工作,妥善处理生产场地和经营过程中遗留的环境问题,不得重新投入经营。

(一)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 (略) (略) ,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密炼、开炼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配料,投料工序密闭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生产废水事故排放、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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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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