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我厅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首页文件通知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
通讯地址: (略) 洪都北大道1131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赣湘界)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8 | 赣环审〔2022〕1号 |
2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樟树-萍乡成品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1 | 赣环审〔2022〕7号 |
3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 (略) 贵金属废料高值化绿色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8 | 赣环审〔2022〕8号 |
4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樟树至吉 (略) 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8 | 赣环审〔2022〕9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我厅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首页文件通知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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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洪都北大道1131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赣湘界)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8 | 赣环审〔2022〕1号 |
2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樟树-萍乡成品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1 | 赣环审〔2022〕7号 |
3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 (略) 贵金属废料高值化绿色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8 | 赣环审〔2022〕8号 |
4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樟树至吉 (略) 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28 | 赣环审〔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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