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福源竹制品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福源竹制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建宁 (略) (法定代表人:林晓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地址:建宁县溪口镇七里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5日,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立案。
9月25日, (略)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碳粉加工生产设备总开关电闸、配电柜进行了查封。
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之前,碳粉加工生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使用。
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委托生产 (略) 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略) 的违法事实。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你公司机制碳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应当办理报告表。
(略) 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项目建设周期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久,按照你公司机制碳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
被处罚单位:建宁 (略) (法定代表人:林晓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地址:建宁县溪口镇七里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5日,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立案。
9月25日, (略)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碳粉加工生产设备总开关电闸、配电柜进行了查封。
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之前,碳粉加工生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使用。
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委托生产 (略) 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略) 的违法事实。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你公司机制碳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应当办理报告表。
(略) 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项目建设周期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久,按照你公司机制碳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
被处罚单位:建宁 (略) (法定代表人:林晓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地址:建宁县溪口镇七里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5日,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立案。
9月25日, (略)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碳粉加工生产设备总开关电闸、配电柜进行了查封。
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之前,碳粉加工生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使用。
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委托生产 (略) 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略) 的违法事实。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你公司机制碳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应当办理报告表。
(略) 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项目建设周期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久,按照你公司机制碳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
被处罚单位:建宁 (略) (法定代表人:林晓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地址:建宁县溪口镇七里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5日,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后山坡上新建一碳粉加工生产项目,该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立案。
9月25日, (略)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碳粉加工生产设备总开关电闸、配电柜进行了查封。
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之前,碳粉加工生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使用。
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委托生产 (略) 新增的碳粉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略) 的违法事实。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你公司机制碳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应当办理报告表。
(略) 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项目建设周期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久,按照你公司机制碳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若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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