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关于2022年10月1日-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经开区关于2022年10月1日-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0771-* 建设项目审批科077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文本 |
1 | 关于居仁消纳场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5 号 | 10.8 | 南宁科巨 (略) | 中海联合(深圳) (略) | |
2 | 关于新型纳米电池电极材料磷酸铁锂复合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6 号 | 10.11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6关于新型纳米电池电极材料磷酸铁锂复合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3 | 关于广西雄塑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7 号 | 10.11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7关于广西雄塑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4 | 关于广 (略) 年产量2000吨快装集成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8 号 | 10.11 | 广 (略) | 广西南宁方杰节能 (略) | 28关于广 (略) 年产量2000吨快装集成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5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2〕4 号 | 10.13 | 广西 (略) | 国环绿能(北京) (略) | |
6 | (略) 新联六队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9 号 | 10.18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9关于新联六队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7 | 关于气凝胶粉体及复合隔热保温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30 号 | 10.27 | 广西 (略) | 国环绿能(北京) (略) | 30关于广西阳中节能气凝胶粉体及复合隔热保温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壮锦大道39号政务服务中心。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0771-* 建设项目审批科077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文本 |
1 | 关于居仁消纳场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5 号 | 10.8 | 南宁科巨 (略) | 中海联合(深圳) (略) | |
2 | 关于新型纳米电池电极材料磷酸铁锂复合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6 号 | 10.11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6关于新型纳米电池电极材料磷酸铁锂复合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3 | 关于广西雄塑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7 号 | 10.11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7关于广西雄塑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4 | 关于广 (略) 年产量2000吨快装集成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8 号 | 10.11 | 广 (略) | 广西南宁方杰节能 (略) | 28关于广 (略) 年产量2000吨快装集成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5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2〕4 号 | 10.13 | 广西 (略) | 国环绿能(北京) (略) | |
6 | (略) 新联六队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29 号 | 10.18 | 广西 (略) | 广西 (略) | 29关于新联六队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7 | 关于气凝胶粉体及复合隔热保温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审经环字〔2022〕30 号 | 10.27 | 广西 (略) | 国环绿能(北京) (略) | 30关于广西阳中节能气凝胶粉体及复合隔热保温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壮锦大道39号政务服务中心。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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