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孙吴县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监督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孙吴县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监督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试行)》要求,现倡导广大职工群众发现自然保护地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举报制度进行积极举报:
(一)自然保护区内
1.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等项目的设施;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
(二)风景名胜区内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三)森林公园内
1.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
2.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修建坟墓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
(四)地质公园内
1.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采集标本和化石等活动;
3.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五)湿地公园内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2.截断湿地水源;
3.挖沙、采矿;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入外来物种;
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六)自然保护地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自然保护区内
1.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等项目的设施;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
(二)风景名胜区内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三)森林公园内
1.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
2.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修建坟墓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
(四)地质公园内
1.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采集标本和化石等活动;
3.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五)湿地公园内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2.截断湿地水源;
3.挖沙、采矿;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入外来物种;
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六)自然保护地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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