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埭分局2022年11月4日拟审批意见公开表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陈埭分局2022年11月4日拟审批意见公开表

陈埭分局2022年11月4日拟审批意见公开表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 (略) 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略) 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3 建设单位: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5.项目概况:

(略) 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项 (略) (略) 陈埭镇岸兜工业区,项目总投资30万元,系租赁“ (略) 陈 (略) ”的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900m2,主要从事改性EVA粒料、MD鞋底、橡胶鞋底的加工生产,可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及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设置PVC门帘),造粒车间、橡胶密炼、开炼、硫化工序所在车间、MD鞋底车间及描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改性EVA粒料生产废气及描漆废气中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模温机燃烧废气参照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橡胶加工(投料、密炼、开炼、硫化等工序)工序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关标准及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监控点的相关要求。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经预测,项目未经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开大窗且不密闭,门不密闭,只靠空间距离的自然衰减,则项目各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昼间≤60dB(A))。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项目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废包装袋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别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处置;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空桶分区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空桶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项目二

1.项目名称:福建鼎发 (略) 年产鞋底800万双、飞织鞋面200万双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略) 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略) 陈埭镇高坑村下堡317号)

3.建设单位:福建鼎发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建鼎发 (略) (略) (略) 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略) 陈埭镇高坑村下堡317号),主要从事鞋底生产,厂区用地面积4529㎡,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500人,年产鞋底800万双、飞织鞋面200万双。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放量少,经预 (略) 政污水系统汇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对纳污水域水环境影响较小,不影响纳污水域水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废气:有机热载体锅炉、蒸汽锅炉燃料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气锅炉;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气黑度≤1级)。注塑废气(G3、G10)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0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炼胶、硫化废气(G4、G7)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mg/m3;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标准(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造粒成型废气(G5、G6、G8)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00mg/m3,颗粒物≤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打粗废气(G9)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为25m,排放速率从严50%,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7.2kg/h)贴合、照射、喷涂废气(G11、G12、G13) (略) 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为25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m)≤6.6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厂界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3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 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2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8.0 mg/m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30 mg/m3)

噪声: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固废: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鼎发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0595-*。

陈埭分局2022年11月4日拟审批意见公开表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 (略) 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略) 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3 建设单位: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5.项目概况:

(略) 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项 (略) (略) 陈埭镇岸兜工业区,项目总投资30万元,系租赁“ (略) 陈 (略) ”的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900m2,主要从事改性EVA粒料、MD鞋底、橡胶鞋底的加工生产,可年产改性EVA粒料250吨、MD鞋底100万双、橡胶鞋底120万双。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及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设置PVC门帘),造粒车间、橡胶密炼、开炼、硫化工序所在车间、MD鞋底车间及描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改性EVA粒料生产废气及描漆废气中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模温机燃烧废气参照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橡胶加工(投料、密炼、开炼、硫化等工序)工序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关标准及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监控点的相关要求。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经预测,项目未经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开大窗且不密闭,门不密闭,只靠空间距离的自然衰减,则项目各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昼间≤60dB(A))。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项目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废包装袋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别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处置;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空桶分区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空桶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项目二

1.项目名称:福建鼎发 (略) 年产鞋底800万双、飞织鞋面200万双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略) 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略) 陈埭镇高坑村下堡317号)

3.建设单位:福建鼎发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建鼎发 (略) (略) (略) 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略) 陈埭镇高坑村下堡317号),主要从事鞋底生产,厂区用地面积4529㎡,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500人,年产鞋底800万双、飞织鞋面200万双。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放量少,经预 (略) 政污水系统汇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对纳污水域水环境影响较小,不影响纳污水域水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废气:有机热载体锅炉、蒸汽锅炉燃料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气锅炉;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气黑度≤1级)。注塑废气(G3、G10)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0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炼胶、硫化废气(G4、G7)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mg/m3;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标准(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造粒成型废气(G5、G6、G8)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00mg/m3,颗粒物≤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打粗废气(G9)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为25m,排放速率从严50%,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7.2kg/h)贴合、照射、喷涂废气(G11、G12、G13) (略) 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为25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m)≤6.6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厂界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3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 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2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8.0 mg/m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30 mg/m3)

噪声: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固废: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鼎发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0595-*。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