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临环罚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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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临环罚字〔2022〕4号

安徽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穆*龙,地址: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你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 (略) 塑料铅笔、蜡笔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2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8月16日执法证据(照片)9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证据二: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证据三: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事项:送达地址及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 2022年 10 月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 2022 〕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25日


安徽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穆*龙,地址: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你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 (略) 塑料铅笔、蜡笔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2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8月16日执法证据(照片)9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证据二: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证据三: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事项:送达地址及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 2022年 10 月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 2022 〕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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