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2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2号
安徽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穆*龙,地址: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 (略) 塑料铅笔、蜡笔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2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8月16日执法证据(照片)9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证据二: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证据三: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事项:送达地址及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增加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0.1+(5%×0.9)]×*=*元, (略) 作出*元的处罚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 (略)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安徽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穆*龙,地址: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 (略) 塑料铅笔、蜡笔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2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8月16日执法证据(照片)9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证据二: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事项:安徽省 (略) 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证据三: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事项:送达地址及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增加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0.1+(5%×0.9)]×*=*元, (略) 作出*元的处罚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 (略)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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