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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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常平 (略) 697号2栋
建设单位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 (略) 常平 (略) 697号2栋(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8"54.745"、北纬22°59"20.391"),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920m2,建筑面积4800m2。项目主要从事眼线笔外壳、挂钩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眼线笔外壳*件、钉针挂钩*件、磁吸挂钩*件、普通挂钩*件,粘贴挂钩*件,员工人数1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略) 政管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尾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后最终排入寒溪水。2、废气:项目1楼注塑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项目2、3楼注塑、丝印及后续烘干、点胶、UV固化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碎料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激光雕刻、超声波焊接工序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3、噪声:项目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东南面、东北面、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废烫金纸)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 (略) 版、废无尘布,项目设置一个约5m2的危险废物仓用于收集、存放危险废物,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11-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废气执行标准不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常平 (略) 697号2栋
建设单位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宇润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 (略) 常平 (略) 697号2栋(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8"54.745"、北纬22°59"20.391"),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920m2,建筑面积4800m2。项目主要从事眼线笔外壳、挂钩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眼线笔外壳*件、钉针挂钩*件、磁吸挂钩*件、普通挂钩*件,粘贴挂钩*件,员工人数1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略) 政管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尾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后最终排入寒溪水。2、废气:项目1楼注塑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项目2、3楼注塑、丝印及后续烘干、点胶、UV固化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碎料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激光雕刻、超声波焊接工序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3、噪声:项目采取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东南面、东北面、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废烫金纸)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 (略) 版、废无尘布,项目设置一个约5m2的危险废物仓用于收集、存放危险废物,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11-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废气执行标准不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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