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环行审〔2022〕79号关于《安徽韶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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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环行审〔2022〕79号关于《安徽韶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太环行审〔2022〕79号 签发人:高铜涛

关于《安徽 (略) 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安徽 (略) 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11-*-04-01-*)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该项目计 (略) (略) 厂房1480平方米,购置相关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项目严禁涉及有毒原材料以及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该项目循环冷却水、生活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太和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接管限值后,排至太和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该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3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1)。造粒挤出、脱模、注塑工段废气经蜂窝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55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2)。

该项目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应采取低噪声设备,对营运期产生噪声的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相应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该项目区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原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

5、根据《报告书》,项目须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敏感目标。

6、加强清洁生产,强化节约用水,加强水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挖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潜力,不断降低物耗能耗及污染物的产生水平。

7、项目营运期应强化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本项目新建事故池容积474.4立方米。你公司在建设和运行中应加强风险防范,要制定降低风险影响的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应急演练,防止事故发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地下水防治采取分区防渗、分区防治措施,对可能污染地下水的重点防治区域(如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场所等),采用防渗土工膜等措施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10-7厘米/秒。

9、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所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和停用,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中VOCs总量指标为0.484吨/年,烟(粉)尘总量指标为0.046吨/年。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六、以上审批意见仅限于本《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略)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10月31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肥绿都环境 (略)


太环行审〔2022〕79号 签发人:高铜涛

关于《安徽 (略) 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安徽 (略) 年产6000吨塑料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11-*-04-01-*)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该项目计 (略) (略) 厂房1480平方米,购置相关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项目严禁涉及有毒原材料以及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该项目循环冷却水、生活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太和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接管限值后,排至太和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该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3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1)。造粒挤出、脱模、注塑工段废气经蜂窝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55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2)。

该项目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应采取低噪声设备,对营运期产生噪声的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相应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该项目区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原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

5、根据《报告书》,项目须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敏感目标。

6、加强清洁生产,强化节约用水,加强水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挖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潜力,不断降低物耗能耗及污染物的产生水平。

7、项目营运期应强化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本项目新建事故池容积474.4立方米。你公司在建设和运行中应加强风险防范,要制定降低风险影响的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应急演练,防止事故发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地下水防治采取分区防渗、分区防治措施,对可能污染地下水的重点防治区域(如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场所等),采用防渗土工膜等措施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10-7厘米/秒。

9、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所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和停用,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中VOCs总量指标为0.484吨/年,烟(粉)尘总量指标为0.046吨/年。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六、以上审批意见仅限于本《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略)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10月31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肥绿都环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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