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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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2〕37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二批10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3号)的要求,江 (略) 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已被列入第二批10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清单。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含盐废水(Z2中和分水洗涤废水,氧化反应离心、洗涤、离心废水)经车间蒸发析盐设施预处理,高浓度废水(水洗废水、精馏冷凝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二(处理工艺为“pH调节+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电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其他生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一并经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沉淀+二级A/O+二沉”)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间接加热蒸汽冷凝水回用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本项目依托现有及在建、待建5个排气筒,新增1个排气筒。

异恶唑草酮生产线*硫化反应、脱水冷凝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双氧水氧化”装置预处理;环戊基*醚脱溶废气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树脂吸附-脱附”装置预处理;碱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酸吸收”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三股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工艺废气、高盐废水预处理废气、车间中间罐废气、原料罐区三新增储罐废气混合至“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处理。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混合至“滤筒除尘+水膜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新增的13#25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罐区一二*苯储罐新增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15℃冷凝+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3#25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罐区三*醇储罐新增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15℃冷凝+三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在建9#25m高排气筒排放。

生化污泥干化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旋风除尘+二级水洗+一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2个串联)+分子裂解+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2个并联,1开1备)”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5#35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一级水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0#30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的前处理区(集水池、铁碳微电解管、Fenton反应釜、生化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碱洗”装置进行预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后处理区(A/O池)产生的废气混合至“一级水洗+除雾+冷凝器+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一级碱洗”装置处理,依托在建12#3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颗粒物(工艺废气)、氨,硫化氢等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颗粒物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醇、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颗粒物(污泥干化)、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溶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废滤渣、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纤维、化验室废液、废树脂、物化污泥、生化污泥、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纤维脱附液、废粉尘,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建设单位在副产品外售前应进行副产品质量及有害成分分析,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副产亚硝酸钠应确保满足《工业亚硝酸钠》(GB/T 2367-2016)98%亚硝酸钠合格品的要求,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基磺酸钠、四*基溴化铵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叔*醇应参照《工业用叔*醇》(SH/T 1495-2002)中TBA-95标准,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环*基*基酮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酸*酯应确保符合《工业用*酸*酯》(GB/T 3728-2007)要求,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叔*醇、环*基*基酮、*酸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酸应确保满足符合《工业用冰*酸》(GB/T 1628-2020)中II型标准要求,可能含有的原*酸三*酯、醋酐、环戊基*醚、环*基*基酮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硫酸钠应确保符合《工业无水硫酸钠》(GB/T 6009-2014)中III类合格品要求,可能含有的叔*醇、*酸钠、*醇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硫酸铵应满足符合《工业硫酸铵》(HG/T 5744-2020)要求,可能含有的叔*醇、硫酸钠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并开展环境风险定量评价、通过评估后方可按副产品定向出售,通过评估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焚烧装置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厂界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8727.761吨,COD≤6.53吨、SS≤0.816吨、氨氮≤0.116吨、总氮≤0.166吨、总磷≤0.003吨、二*苯≤0.004吨、全盐量≤22.28吨、氟化物≤0.032吨、AOX≤0.013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包括非*烷总烃、二*苯、*酸*酯、*硫醇等)≤4.121吨、氨≤0.662吨、硫化氢≤0.033吨、颗粒物≤0.118吨、硫酸雾≤0.011吨。

(无组织):VOCS(包括非*烷总烃、二*苯、*酸*酯、*硫醇等)≤1.08吨、氨≤0.091吨、硫化氢≤0.004吨、颗粒物≤0.086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包括同期申报肟菌酯、氟噻草胺农药原药项目)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52吨,COD≤131.259吨、SS≤30.3.67吨、氨氮≤2.967吨、总磷≤0.685吨、总氮≤5.957吨、*苯≤0.029吨、二*苯≤0.07吨、全盐量≤942.466吨、苯胺类≤0.022吨、酚类≤0.032吨、苯系物≤0.099吨、AOX≤1.748吨、有机磷农药≤0.069吨、*烯利≤0.224吨、氟化物≤1.709吨、总氰化物≤0.007吨、氟啶胺≤0.003吨、LAS≤0.485吨、环嗪酮≤0.007吨、硫化物≤0.015吨、肟菌酯≤0.003吨、1,2-二氯*烷≤0.07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12.639吨、二氧化硫≤15.603吨、粉尘≤5.315吨、三氯化磷≤0.209吨、氰戊菊酯≤0.056吨、氯化氢≤4.934吨、氨≤4.051吨、硫化氢≤0.119吨、硫酸雾≤0.115吨、溴化氢≤0.047吨、溴≤0.038吨、HF≤0.166吨、CO≤1.512吨、氯化亚砜≤0.812吨、VOCS(包括*苯、二*苯、2,4-二氟苯胺、*醇、二氯*醚、1,2二氯*烷、环氧*烷、环己酮、异氟尔酮、苯*醇、*醇、石油醚、DMF、酚类、非*烷总烃、*腈、*硫醇、*酸*酯、*基氨酸脂、*酸、环己基异氰酸酯、苯胺类、*酮、异*酮、二*氧基*烷、*酸*酯、三氯苯、一氯*烷、亚磷酸三*酯、叔*醇等)≤23.8734吨、二噁英类≤17.267TEQmg。

(无组织):粉尘≤1.238吨、氯化氢≤0.107吨、氰戊菊酯≤0.04吨、硫化氢≤0.0211吨、氨≤0.561吨、三氯化磷≤0.858吨、氯化亚砜≤0.008吨、溴≤0.011吨、硫酸雾≤0.355吨、VOCS(包括*苯、环氧*烷、1,2二氯*烷、非*烷总烃、石油醚、*醇、二*苯、酚类、DMF、2,4-二氟苯胺、*醇、*腈、*酸*酯、环已基异氰酸酯、*基氨酸酯、*酸、*硫醇、*酮、*酸*酯、二*氧基*烷、三氯苯、亚磷酸三*酯、叔*醇等)≤6.44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非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其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PM2.5不达标,但年均浓度持续下降;根据现状监测数据受纳水体清安河氨氮不达标。在清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相关空气、水质量改善措施推进实施后,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解释,可予以审批相应环评文件。

七、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日


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2〕37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二批10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3号)的要求,江 (略) 年产1000吨异恶唑草酮农药原药技改项目已被列入第二批10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清单。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含盐废水(Z2中和分水洗涤废水,氧化反应离心、洗涤、离心废水)经车间蒸发析盐设施预处理,高浓度废水(水洗废水、精馏冷凝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二(处理工艺为“pH调节+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电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其他生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一并经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沉淀+二级A/O+二沉”)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间接加热蒸汽冷凝水回用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本项目依托现有及在建、待建5个排气筒,新增1个排气筒。

异恶唑草酮生产线*硫化反应、脱水冷凝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双氧水氧化”装置预处理;环戊基*醚脱溶废气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树脂吸附-脱附”装置预处理;碱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酸吸收”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三股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工艺废气、高盐废水预处理废气、车间中间罐废气、原料罐区三新增储罐废气混合至“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处理。投料废气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混合至“滤筒除尘+水膜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新增的13#25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罐区一二*苯储罐新增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15℃冷凝+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3#25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罐区三*醇储罐新增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15℃冷凝+三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在建9#25m高排气筒排放。

生化污泥干化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旋风除尘+二级水洗+一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2个串联)+分子裂解+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2个并联,1开1备)”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5#35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一级水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0#30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的前处理区(集水池、铁碳微电解管、Fenton反应釜、生化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碱洗”装置进行预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后处理区(A/O池)产生的废气混合至“一级水洗+除雾+冷凝器+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一级碱洗”装置处理,依托在建12#3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颗粒物(工艺废气)、氨,硫化氢等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颗粒物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醇、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颗粒物(污泥干化)、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溶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废滤渣、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纤维、化验室废液、废树脂、物化污泥、生化污泥、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纤维脱附液、废粉尘,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建设单位在副产品外售前应进行副产品质量及有害成分分析,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副产亚硝酸钠应确保满足《工业亚硝酸钠》(GB/T 2367-2016)98%亚硝酸钠合格品的要求,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基磺酸钠、四*基溴化铵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叔*醇应参照《工业用叔*醇》(SH/T 1495-2002)中TBA-95标准,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环*基*基酮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酸*酯应确保符合《工业用*酸*酯》(GB/T 3728-2007)要求,可能含有的环戊基*醚、叔*醇、环*基*基酮、*酸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酸应确保满足符合《工业用冰*酸》(GB/T 1628-2020)中II型标准要求,可能含有的原*酸三*酯、醋酐、环戊基*醚、环*基*基酮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硫酸钠应确保符合《工业无水硫酸钠》(GB/T 6009-2014)中III类合格品要求,可能含有的叔*醇、*酸钠、*醇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副产硫酸铵应满足符合《工业硫酸铵》(HG/T 5744-2020)要求,可能含有的叔*醇、硫酸钠等内控指标满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并开展环境风险定量评价、通过评估后方可按副产品定向出售,通过评估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焚烧装置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厂界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8727.761吨,COD≤6.53吨、SS≤0.816吨、氨氮≤0.116吨、总氮≤0.166吨、总磷≤0.003吨、二*苯≤0.004吨、全盐量≤22.28吨、氟化物≤0.032吨、AOX≤0.013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包括非*烷总烃、二*苯、*酸*酯、*硫醇等)≤4.121吨、氨≤0.662吨、硫化氢≤0.033吨、颗粒物≤0.118吨、硫酸雾≤0.011吨。

(无组织):VOCS(包括非*烷总烃、二*苯、*酸*酯、*硫醇等)≤1.08吨、氨≤0.091吨、硫化氢≤0.004吨、颗粒物≤0.086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包括同期申报肟菌酯、氟噻草胺农药原药项目)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52吨,COD≤131.259吨、SS≤30.3.67吨、氨氮≤2.967吨、总磷≤0.685吨、总氮≤5.957吨、*苯≤0.029吨、二*苯≤0.07吨、全盐量≤942.466吨、苯胺类≤0.022吨、酚类≤0.032吨、苯系物≤0.099吨、AOX≤1.748吨、有机磷农药≤0.069吨、*烯利≤0.224吨、氟化物≤1.709吨、总氰化物≤0.007吨、氟啶胺≤0.003吨、LAS≤0.485吨、环嗪酮≤0.007吨、硫化物≤0.015吨、肟菌酯≤0.003吨、1,2-二氯*烷≤0.07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12.639吨、二氧化硫≤15.603吨、粉尘≤5.315吨、三氯化磷≤0.209吨、氰戊菊酯≤0.056吨、氯化氢≤4.934吨、氨≤4.051吨、硫化氢≤0.119吨、硫酸雾≤0.115吨、溴化氢≤0.047吨、溴≤0.038吨、HF≤0.166吨、CO≤1.512吨、氯化亚砜≤0.812吨、VOCS(包括*苯、二*苯、2,4-二氟苯胺、*醇、二氯*醚、1,2二氯*烷、环氧*烷、环己酮、异氟尔酮、苯*醇、*醇、石油醚、DMF、酚类、非*烷总烃、*腈、*硫醇、*酸*酯、*基氨酸脂、*酸、环己基异氰酸酯、苯胺类、*酮、异*酮、二*氧基*烷、*酸*酯、三氯苯、一氯*烷、亚磷酸三*酯、叔*醇等)≤23.8734吨、二噁英类≤17.267TEQmg。

(无组织):粉尘≤1.238吨、氯化氢≤0.107吨、氰戊菊酯≤0.04吨、硫化氢≤0.0211吨、氨≤0.561吨、三氯化磷≤0.858吨、氯化亚砜≤0.008吨、溴≤0.011吨、硫酸雾≤0.355吨、VOCS(包括*苯、环氧*烷、1,2二氯*烷、非*烷总烃、石油醚、*醇、二*苯、酚类、DMF、2,4-二氟苯胺、*醇、*腈、*酸*酯、环已基异氰酸酯、*基氨酸酯、*酸、*硫醇、*酮、*酸*酯、二*氧基*烷、三氯苯、亚磷酸三*酯、叔*醇等)≤6.44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非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其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PM2.5不达标,但年均浓度持续下降;根据现状监测数据受纳水体清安河氨氮不达标。在清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相关空气、水质量改善措施推进实施后,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解释,可予以审批相应环评文件。

七、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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