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实验基地项目-26d52ac530d7422686806ac87117694a-拟审查项目
平谷实验基地项目-26d52ac530d7422686806ac87117694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平 (略) 1、2、3号楼
公示时间:2022-11-14
受理时间:2022-10-3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1#楼混凝土搅拌,陶瓷、石材、混凝土试块切割,耐磨实验室产生的颗粒物收集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硫磺熔化产生的颗粒物经通风橱单独收集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酸性、氨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4股废气汇总至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2、3#楼-2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3、3#楼-3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生物安全柜处理后的微生物检测废气一并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焊接烟尘(不含铅、锡)经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胶凝材料成型室胶凝材料搅拌粉尘、低温成型室水泥胶砂搅拌粉尘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制样间板材切割废气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喷砂废气经喷砂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均无组织排放。陶瓷釉面耐磨过程采用湿法磨抛,废气无组织排放。 第3~4次检测器材清洗废水、混凝土养护用水,混凝土恒温恒湿用水、室内清洁废水、水浴锅更换废水、恒温水箱废水、恒温恒湿试验箱废水、水密试验废水、切割机废水、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废水与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的混凝土搅拌器材清洗废水和陶瓷釉面耐磨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废水总 (略) (略) 排至平谷区洳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 一般固废委托有技术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科生态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平 (略) 1、2、3号楼
公示时间:2022-11-14
受理时间:2022-10-3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1#楼混凝土搅拌,陶瓷、石材、混凝土试块切割,耐磨实验室产生的颗粒物收集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硫磺熔化产生的颗粒物经通风橱单独收集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酸性、氨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4股废气汇总至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2、3#楼-2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3、3#楼-3检测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至1套碱性吸附剂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生物安全柜处理后的微生物检测废气一并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焊接烟尘(不含铅、锡)经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胶凝材料成型室胶凝材料搅拌粉尘、低温成型室水泥胶砂搅拌粉尘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制样间板材切割废气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喷砂废气经喷砂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均无组织排放。陶瓷釉面耐磨过程采用湿法磨抛,废气无组织排放。 第3~4次检测器材清洗废水、混凝土养护用水,混凝土恒温恒湿用水、室内清洁废水、水浴锅更换废水、恒温水箱废水、恒温恒湿试验箱废水、水密试验废水、切割机废水、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废水与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的混凝土搅拌器材清洗废水和陶瓷釉面耐磨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废水总 (略) (略) 排至平谷区洳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 一般固废委托有技术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科生态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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