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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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黑龙江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黑农厅联发〔2021〕27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为引领,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满足人民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科技渔业、绿色渔业、质量渔业、品牌渔业,深化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配置、全方位服务的“三全”思维,落实良种、良料、良药、良法、良管的“五良”措施,加快构建现代渔业产业发展体系,提升渔政装备现代化水平和渔政执法能力,构建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渔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头部企业不强、产业链条不优、市场开发不够等产业短板,促进好水、好鱼、好牌、好价、好效的龙江“五好”渔业发展。

二、项目支持方向

支持渔业重点地区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等渔业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渔业资源调查及水质资源监测等渔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水产品加工重点地区开展暂存暂养设施和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发展。通过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水产品加工流通等建设,促进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生产技术和效益明显提高, (略) 场供给显著增加。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围绕推进绿色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绿色健康养殖方面

1.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项目

(1)申报条件。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面积达到*亩以上,项目投资总额度在*元以内,有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能力,并得到当地政府积极支持,具备“冬捕”等龙江特色生态渔业品牌宣传活动开展条件。

(2)建设内容。龙江鱼生态渔业品牌宣传及营销活动,如开展有特色“冬捕”活动等;塘育湖出基地设施建设(包括“一湖(库)一策”承载力评估、产业发展基础等情况调查); (略) 箱和水上鱼仓建设;用于大水面增养殖设施设备,包括防逃和防偷盗监控设备建设等;积极发展休闲渔业,促进文化、旅游、垂钓、餐饮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

(3)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最高补助金额*元。

2.稻渔综合种养项目

(1)申报条件。稻田养殖小龙虾苗种扩繁基地。要满足以下条件:有小龙虾稻田养殖基础; (略) (略) 所合作,技术相对熟化;基地配备培育池塘30亩以上;每个基地每年扩繁虾苗*尾以上,辐射稻虾综合种养面积2000亩以上。

(2)建设内容。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苗种补贴等。每个基地建设保种温室大棚1栋、简易大棚2-3栋。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县申报一个稻田养殖小龙虾苗种扩繁基地。按照基地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基地最高补贴*元。

3.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支持从事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生产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报单位需符合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中的任意一项。二是重点支持开展方正银鲫、翘嘴鲌、鳜、黑龙江鮰、细鳞鱼、虹鳟、鲟鳇等龙江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

(2)建设内容。主要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设施设备改进更新,包括养殖设施标准化维护改造,完 (略) 、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增氧、投饲、水质监测和捕捞设备,养殖用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水产养殖智能化监测设施等,配套进排水、电力等工程。

(4)补助标准。按照基地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单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元。

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项目

(1)申报条件。已获批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2)建设内容。用于示范区各项软硬件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及苗种采购等。

(3)补助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示范区每个补助*元;对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的申报的示范区每个补助*元。

(二)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方面

5.暂存暂养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渔业养殖、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和渔民合作社等。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投入能力;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水产品销售渠道;保障水产品出省。

(2)建设内容。建设及购置暂存、暂养设备、配套水处理等设施及冷链、仓储设备、设施。

(3)补助标准。以1000立方米为一个单元,按照总造价30%比例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每个单元最高补贴金额不高于*元。

6.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渔业养殖、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和渔民合作社等。需具备以下条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投入能力;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水产品销售渠道。开展水产品预制菜加工的优先安排。

(2)建设内容。水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

(3)补助标准。按照总造价30%比例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单条加工生产线最高补贴金额不高于*元。

(三)普惠性政策

7.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对象

为支持全省水产养殖及加工企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产养殖及加工产业发展,2022年拟对省级水产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水产养殖和加工企业及其他养殖场(户)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2)贴息期限

对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按照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至时间计算。

(3)贴息标准

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单个申报贴息对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元。

四、实施程序

(一)县(市)级组织项目申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内水产生产经营主体情况,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申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推荐申报意见。并将推荐意见连同项 (略) (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近三年内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同一建设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市(地)级复核汇总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审查后出具推荐申报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核定并下达资金

省农业 (略) 县上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采用“因素法”对资金进行测算和分配,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切块” (略) 县。

五、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2022年黑龙江省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填写绩效目标表(样式见附件4);

2.县(市、区)推荐意见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汇总表(附件2和附件3);

3、市(地)推荐意见及项目汇总表(附件3);

4、其它材料。

(二)申报时间要求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到2022年11月12日, (略) (地)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按时申报。申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省农业农村厅(PDF格式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养殖主体理解和支持,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周春生 王祺宝

联系电话:0451-*

电子邮箱:*@163.com

附件:1.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

   2.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3.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需求汇总表;

   4.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3日

  下载附件:附件1: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2: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3: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需求汇总表

       附件4: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黑龙江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黑农厅联发〔2021〕27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为引领,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满足人民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科技渔业、绿色渔业、质量渔业、品牌渔业,深化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配置、全方位服务的“三全”思维,落实良种、良料、良药、良法、良管的“五良”措施,加快构建现代渔业产业发展体系,提升渔政装备现代化水平和渔政执法能力,构建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渔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头部企业不强、产业链条不优、市场开发不够等产业短板,促进好水、好鱼、好牌、好价、好效的龙江“五好”渔业发展。

二、项目支持方向

支持渔业重点地区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等渔业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渔业资源调查及水质资源监测等渔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水产品加工重点地区开展暂存暂养设施和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发展。通过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水产品加工流通等建设,促进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生产技术和效益明显提高, (略) 场供给显著增加。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围绕推进绿色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绿色健康养殖方面

1.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项目

(1)申报条件。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面积达到*亩以上,项目投资总额度在*元以内,有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能力,并得到当地政府积极支持,具备“冬捕”等龙江特色生态渔业品牌宣传活动开展条件。

(2)建设内容。龙江鱼生态渔业品牌宣传及营销活动,如开展有特色“冬捕”活动等;塘育湖出基地设施建设(包括“一湖(库)一策”承载力评估、产业发展基础等情况调查); (略) 箱和水上鱼仓建设;用于大水面增养殖设施设备,包括防逃和防偷盗监控设备建设等;积极发展休闲渔业,促进文化、旅游、垂钓、餐饮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

(3)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最高补助金额*元。

2.稻渔综合种养项目

(1)申报条件。稻田养殖小龙虾苗种扩繁基地。要满足以下条件:有小龙虾稻田养殖基础; (略) (略) 所合作,技术相对熟化;基地配备培育池塘30亩以上;每个基地每年扩繁虾苗*尾以上,辐射稻虾综合种养面积2000亩以上。

(2)建设内容。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苗种补贴等。每个基地建设保种温室大棚1栋、简易大棚2-3栋。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县申报一个稻田养殖小龙虾苗种扩繁基地。按照基地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基地最高补贴*元。

3.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支持从事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生产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报单位需符合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中的任意一项。二是重点支持开展方正银鲫、翘嘴鲌、鳜、黑龙江鮰、细鳞鱼、虹鳟、鲟鳇等龙江名特优及冷水性鱼类基地建设。

(2)建设内容。主要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设施设备改进更新,包括养殖设施标准化维护改造,完 (略) 、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增氧、投饲、水质监测和捕捞设备,养殖用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水产养殖智能化监测设施等,配套进排水、电力等工程。

(4)补助标准。按照基地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单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元。

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项目

(1)申报条件。已获批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2)建设内容。用于示范区各项软硬件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及苗种采购等。

(3)补助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示范区每个补助*元;对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的申报的示范区每个补助*元。

(二)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方面

5.暂存暂养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渔业养殖、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和渔民合作社等。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投入能力;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水产品销售渠道;保障水产品出省。

(2)建设内容。建设及购置暂存、暂养设备、配套水处理等设施及冷链、仓储设备、设施。

(3)补助标准。以1000立方米为一个单元,按照总造价30%比例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每个单元最高补贴金额不高于*元。

6.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渔业养殖、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和渔民合作社等。需具备以下条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投入能力;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水产品销售渠道。开展水产品预制菜加工的优先安排。

(2)建设内容。水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

(3)补助标准。按照总造价30%比例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单条加工生产线最高补贴金额不高于*元。

(三)普惠性政策

7.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对象

为支持全省水产养殖及加工企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产养殖及加工产业发展,2022年拟对省级水产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水产养殖和加工企业及其他养殖场(户)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2)贴息期限

对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按照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至时间计算。

(3)贴息标准

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单个申报贴息对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元。

四、实施程序

(一)县(市)级组织项目申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内水产生产经营主体情况,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申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推荐申报意见。并将推荐意见连同项 (略) (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近三年内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同一建设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市(地)级复核汇总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审查后出具推荐申报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核定并下达资金

省农业 (略) 县上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采用“因素法”对资金进行测算和分配,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切块” (略) 县。

五、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2022年黑龙江省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填写绩效目标表(样式见附件4);

2.县(市、区)推荐意见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汇总表(附件2和附件3);

3、市(地)推荐意见及项目汇总表(附件3);

4、其它材料。

(二)申报时间要求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到2022年11月12日, (略) (地)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按时申报。申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省农业农村厅(PDF格式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养殖主体理解和支持,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周春生 王祺宝

联系电话:0451-*

电子邮箱:*@163.com

附件:1.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

   2.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3.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需求汇总表;

   4.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3日

  下载附件:附件1: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2: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3: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需求汇总表

       附件4:2022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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