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骏龙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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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骏龙家具有限公司)

   (略) (法定代表人:潘伟波;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年7月9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检查发现:①你公司锅炉除尘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电开关处于未开启状态,水浴除尘器未运行,锅炉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道排放;②你公司两个除尘废水沉淀池均设有抽水泵,并连接软管,软管出口放置于雨水沟内,检查时两根软管未排水,执 (略) 工作人员开启沉淀池内抽水泵,沉淀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排入经济开发 (略) 。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潘龙波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2022年7月20日,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开启运行,沉淀池内设置的水泵和软管已拆除,未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9日现场照片八张;

  3、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潘龙波);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八根);

  5、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长根);

  6、《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7、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8、2022年7月26日现场照片四张;

  9、现场执法视频记录;

  10、你公司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整改材料);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个性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对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2、案件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10月21日

   (略) (法定代表人:潘伟波;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年7月9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检查发现:①你公司锅炉除尘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电开关处于未开启状态,水浴除尘器未运行,锅炉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道排放;②你公司两个除尘废水沉淀池均设有抽水泵,并连接软管,软管出口放置于雨水沟内,检查时两根软管未排水,执 (略) 工作人员开启沉淀池内抽水泵,沉淀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排入经济开发 (略) 。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潘龙波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2022年7月20日,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开启运行,沉淀池内设置的水泵和软管已拆除,未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9日现场照片八张;

  3、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潘龙波);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八根);

  5、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长根);

  6、《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7、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8、2022年7月26日现场照片四张;

  9、现场执法视频记录;

  10、你公司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整改材料);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个性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对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2、案件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10月21日

   (略) (法定代表人:潘伟波;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年7月9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检查发现:①你公司锅炉除尘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电开关处于未开启状态,水浴除尘器未运行,锅炉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道排放;②你公司两个除尘废水沉淀池均设有抽水泵,并连接软管,软管出口放置于雨水沟内,检查时两根软管未排水,执 (略) 工作人员开启沉淀池内抽水泵,沉淀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排入经济开发 (略) 。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潘龙波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2022年7月20日,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开启运行,沉淀池内设置的水泵和软管已拆除,未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9日现场照片八张;

  3、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潘龙波);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八根);

  5、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长根);

  6、《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7、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8、2022年7月26日现场照片四张;

  9、现场执法视频记录;

  10、你公司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整改材料);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个性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对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2、案件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10月21日

   (略) (法定代表人:潘伟波;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年7月9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检查发现:①你公司锅炉除尘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电开关处于未开启状态,水浴除尘器未运行,锅炉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道排放;②你公司两个除尘废水沉淀池均设有抽水泵,并连接软管,软管出口放置于雨水沟内,检查时两根软管未排水,执 (略) 工作人员开启沉淀池内抽水泵,沉淀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排入经济开发 (略) 。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潘龙波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2022年7月20日,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开启运行,沉淀池内设置的水泵和软管已拆除,未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9日现场照片八张;

  3、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潘龙波);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八根);

  5、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长根);

  6、《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22〕1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7、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8、2022年7月26日现场照片四张;

  9、现场执法视频记录;

  10、你公司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整改材料);

  11、《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个性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对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2、案件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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