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江苏同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江苏 (略) |
项目名称 | 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八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2021年江苏 (略) 投资*元,购置国内先进的挤出机、注塑机、层压机等设备,拟新上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生产线2条,用于生产非金属C型梁、非金属板簧、非金属均衡梁。生产的非金属C型梁、废金属板簧、非金属均衡梁主要用于新能源客车生产配件。项目生产原料主要为PA66新料、热固性树脂、长玻璃纤维等,生产工艺涉及注塑、煮沸(强化)。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煮沸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目前厂房已经搭建框架,其他与生产有关施工的未进场,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 (略) 利用吸粪车托运至八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接管后的废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中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注塑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征)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NMHC、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危废仓库应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建设。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江苏 (略) |
项目名称 | 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八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2021年江苏 (略) 投资*元,购置国内先进的挤出机、注塑机、层压机等设备,拟新上高性能机动车非金属材料系列制品生产线2条,用于生产非金属C型梁、非金属板簧、非金属均衡梁。生产的非金属C型梁、废金属板簧、非金属均衡梁主要用于新能源客车生产配件。项目生产原料主要为PA66新料、热固性树脂、长玻璃纤维等,生产工艺涉及注塑、煮沸(强化)。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煮沸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目前厂房已经搭建框架,其他与生产有关施工的未进场,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 (略) 利用吸粪车托运至八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接管后的废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中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注塑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征)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NMHC、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危废仓库应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建设。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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