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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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日




目 录


一、事故性质认定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五、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九、附件







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日10时20分许,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村兴隆坪组狮子堡发生一起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等法律法规,桑植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向延吾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钟军、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钟自权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人潮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邀请 (略) 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当事人

(1)杜伟豪,男,出生日期:**日,汉族,初中文化, (略) 银川先白元乡下堡村九组,驾驶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档案号:*,准驾车型为B2D,初次领证时间为**日。在本起事故中驾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

(2)张友双,男,出生日期:**日,土家族,初中文化, (略) 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岩坪组,驾驶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档案编号为*,准驾车型为D,初次领证日期为**日。在本起事故中驾驶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场死亡。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当事人为自然人,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查明2人持证情况,本起事故中,2位事故当事人均通过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证,系持证驾车上路。

3.事故发生经过

**日,杜伟豪通过运满满货运网络平台, (略) (略) (略) 运往桑植县人潮溪镇的货运业务,当日17时30分许,杜伟豪驾驶装满垃圾桶的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北天门出发,运往桑植。

**日,杜伟豪驾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桑植县县道024线由南向北行驶,前往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村送货。1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狮子堡一左转弯路段(桑植县空石线32公里)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张友双驾驶的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友双当场死亡。

4.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镇村兴隆坪组狮子堡路段,干燥水泥路面,平路,道路全款5.1米,弯道路段,由南往北左转弯,弯道半径25米;道路东侧有金属护栏,西侧为水沟,其外为山体,山体影响视线。

5.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张友双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0元(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定,详见附件3)。

6.其他情况

事故车辆一: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解放牌CA5040CCYP40K62L2E6A84,发动机号:BG*,车辆识别代号LFNA4LJA9MAN00202;初次登记日期为**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日, (略) 为中国平安 (略) 上街支公司,终止日期为**日; (略) 为中国人民 (略) 郑州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为**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杜伟豪。

事故车辆二: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牌UA125T-E,发动机号:NU*,车辆识别代号LC6TCJG12J*;初次登记日期为**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日; (略) 为中国人民 (略) (略) ,终止日期为**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涂善举。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杜伟豪便打电话给货主章昌龙( (略) 庐江县罗河镇罗咀村柏树组人,联系电话*,事发时在人潮溪镇境内,驾车行驶在杜伟豪的车前面),章昌龙便沿途返回,到事故现场后,遂报警。当地村干部联系人 (略) 医护人员,并报告给人潮溪镇政府。

桑植县交警大队、人潮溪镇政府、人 (略)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继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友双外伤暴力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人 (略) 急救医疗人员汤恩宪赶到事发现场后,确认张友双已经死亡,已无生还可能,决定终止救援。

桑植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现场勘验,进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人潮溪镇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置,通过调解,由杜伟豪先行支付50000丧葬费,张友双家属将其先行安葬。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急救人员确认张友双当场死亡,未开展医疗救治。**日,张友双的堂弟张友爱代理张友双的父亲张祖国等人,与杜伟豪达成协议,由杜伟豪赔偿张友双各项人身损害补偿款共计*元,死者张友双家属放弃对杜伟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放弃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目前,赔 (略) 支付完毕,整个事故未引起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因保护现场,加之 (略) 人,在委托章昌龙报警并寻求急救后,未组织开展现场先期急救,可能贻误抢救时机。人潮溪镇政府、 (略) 、桑植县交警大队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响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在整个事故应急救援中科学实施,没有引起不稳定因素和不良影响,确保了事故得以依法处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分析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86),综合本案所有证据,认定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违章驾驶机动车。一是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二是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 (略) 杏林司法鉴定所、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分别对张友双的死亡原因、事故车辆的接触痕迹和车速分别进行了鉴定。通过鉴定,认定张友双的死亡原因为外伤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鉴定出两车碰撞部位为摩托车车头正面与货车左侧防撞栏碰撞,事发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98Km/h,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约为55.66Km/h(鉴定报告见附件4、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不具备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要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综合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的所有证据材料来分析,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一是杜伟豪、张友双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交通出行安全要求;二是杜伟豪、张友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法纪法规观念不强,缺乏自救自保意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五、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当事人

1.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

2.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有关监管部门

本起事故系一起网络约车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在对网约车辆的管理上,因车辆运输路线长、涉跨区域多、网约平台虚拟化和停滞时间段,加之事发现场为过境之地,地处桑植地界边缘,为部门监管带来诸多不便因素,事发地相关部门对网络业务运输车辆很难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三)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

对辖区范围内摩托车驾驶员管理欠到位, (略) 三令五申要求强化农村地区摩托车安全监管,强化摩托车驾驶员戴帽率管理的要求下,对辖区内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现象疏于管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张友双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杜伟豪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杜伟豪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桑植县公安局已对杜伟豪立案侦查。

(三)人潮溪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范围内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为疏于管理,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不彻底、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张友双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从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看,存在交通参与者重大违法违规现象,从而导致受害者失去了生命,违法者得到法律的严惩。本起事故的几点教训是:

一是交通安全意识不牢,必然发生事故。作为交通参与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远离违规违章驾驶,杜绝一切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做一名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倡导者和遵纪守法的参与者。

二是安全防护不到位,必然造成伤害。摩托车驾驶人员要杜绝驾驶中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强化自我防护意识,避免突发交通事故造成致命伤害。

三是超速陋习不改,必然酿成悲剧。本起事故再次验证了"十次肇事九次快"的不变真理,事故双方车辆超速行驶,来不及避让,最后导致应急处置措施失效,酿成惨剧,致使主要责任者受到法律追究,承受牢狱之苦,受害者为此付出生命。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人潮溪镇人民政府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共桑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桑植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桑植县戴帽工程"五个一律"责任追究规定》(桑纪发〔2022〕5号),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采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加大对"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有效的措施、更严格的手段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确保不再发生事故。

(二)加大对网约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交通、交警、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的安全监管,确保行业领域无盲区死角,确保安全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驾驶人要增强法制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抵制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九、附件


附件1


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向延吾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钟 军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钟自权桑植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王晓玲桑植县纪委监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韦婵娟桑植 (略) 专职检委

张道华桑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陈 港桑植县人潮溪镇司法所所长

刘远辉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艳平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股长

陶力敏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甄如洲桑植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股股长

罗 乐桑植县总工会工作人员



附件2


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3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表1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

姓名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损害程度

张友双

56

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死亡




表2 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万元)

项目

医疗费

死亡赔偿

财产损失

救援费用

其它费用

共 计

数额

0

80.28

0.2

0

0

80.48


注: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附件4


(略) 杏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杏林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2号



附件5


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湘西新龙腾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485号、486号、487号



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日




目 录


一、事故性质认定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五、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九、附件







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日10时20分许,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村兴隆坪组狮子堡发生一起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等法律法规,桑植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桑植县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向延吾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钟军、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钟自权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人潮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邀请 (略) 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当事人

(1)杜伟豪,男,出生日期:**日,汉族,初中文化, (略) 银川先白元乡下堡村九组,驾驶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档案号:*,准驾车型为B2D,初次领证时间为**日。在本起事故中驾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

(2)张友双,男,出生日期:**日,土家族,初中文化, (略) 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岩坪组,驾驶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档案编号为*,准驾车型为D,初次领证日期为**日。在本起事故中驾驶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场死亡。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当事人为自然人,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查明2人持证情况,本起事故中,2位事故当事人均通过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证,系持证驾车上路。

3.事故发生经过

**日,杜伟豪通过运满满货运网络平台, (略) (略) (略) 运往桑植县人潮溪镇的货运业务,当日17时30分许,杜伟豪驾驶装满垃圾桶的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北天门出发,运往桑植。

**日,杜伟豪驾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桑植县县道024线由南向北行驶,前往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村送货。1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狮子堡一左转弯路段(桑植县空石线32公里)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张友双驾驶的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友双当场死亡。

4.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桑植县人潮溪镇人潮溪镇村兴隆坪组狮子堡路段,干燥水泥路面,平路,道路全款5.1米,弯道路段,由南往北左转弯,弯道半径25米;道路东侧有金属护栏,西侧为水沟,其外为山体,山体影响视线。

5.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张友双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0元(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定,详见附件3)。

6.其他情况

事故车辆一: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解放牌CA5040CCYP40K62L2E6A84,发动机号:BG*,车辆识别代号LFNA4LJA9MAN00202;初次登记日期为**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日, (略) 为中国平安 (略) 上街支公司,终止日期为**日; (略) 为中国人民 (略) 郑州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为**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杜伟豪。

事故车辆二: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牌UA125T-E,发动机号:NU*,车辆识别代号LC6TCJG12J*;初次登记日期为**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日; (略) 为中国人民 (略) (略) ,终止日期为**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涂善举。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杜伟豪便打电话给货主章昌龙( (略) 庐江县罗河镇罗咀村柏树组人,联系电话*,事发时在人潮溪镇境内,驾车行驶在杜伟豪的车前面),章昌龙便沿途返回,到事故现场后,遂报警。当地村干部联系人 (略) 医护人员,并报告给人潮溪镇政府。

桑植县交警大队、人潮溪镇政府、人 (略)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继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友双外伤暴力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人 (略) 急救医疗人员汤恩宪赶到事发现场后,确认张友双已经死亡,已无生还可能,决定终止救援。

桑植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现场勘验,进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人潮溪镇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置,通过调解,由杜伟豪先行支付50000丧葬费,张友双家属将其先行安葬。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急救人员确认张友双当场死亡,未开展医疗救治。**日,张友双的堂弟张友爱代理张友双的父亲张祖国等人,与杜伟豪达成协议,由杜伟豪赔偿张友双各项人身损害补偿款共计*元,死者张友双家属放弃对杜伟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放弃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目前,赔 (略) 支付完毕,整个事故未引起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因保护现场,加之 (略) 人,在委托章昌龙报警并寻求急救后,未组织开展现场先期急救,可能贻误抢救时机。人潮溪镇政府、 (略) 、桑植县交警大队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响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在整个事故应急救援中科学实施,没有引起不稳定因素和不良影响,确保了事故得以依法处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分析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86),综合本案所有证据,认定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违章驾驶机动车。一是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二是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 (略) 杏林司法鉴定所、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分别对张友双的死亡原因、事故车辆的接触痕迹和车速分别进行了鉴定。通过鉴定,认定张友双的死亡原因为外伤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鉴定出两车碰撞部位为摩托车车头正面与货车左侧防撞栏碰撞,事发时豫L6N592轻型仓栅式货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98Km/h,湘G4141P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约为55.66Km/h(鉴定报告见附件4、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不具备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要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综合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的所有证据材料来分析,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一是杜伟豪、张友双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交通出行安全要求;二是杜伟豪、张友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法纪法规观念不强,缺乏自救自保意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五、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当事人

1.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

2.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有关监管部门

本起事故系一起网络约车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在对网约车辆的管理上,因车辆运输路线长、涉跨区域多、网约平台虚拟化和停滞时间段,加之事发现场为过境之地,地处桑植地界边缘,为部门监管带来诸多不便因素,事发地相关部门对网络业务运输车辆很难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三)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

对辖区范围内摩托车驾驶员管理欠到位, (略) 三令五申要求强化农村地区摩托车安全监管,强化摩托车驾驶员戴帽率管理的要求下,对辖区内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现象疏于管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张友双。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张友双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杜伟豪。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杜伟豪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杜伟豪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桑植县公安局已对杜伟豪立案侦查。

(三)人潮溪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范围内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为疏于管理,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不彻底、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张友双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从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看,存在交通参与者重大违法违规现象,从而导致受害者失去了生命,违法者得到法律的严惩。本起事故的几点教训是:

一是交通安全意识不牢,必然发生事故。作为交通参与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远离违规违章驾驶,杜绝一切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做一名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倡导者和遵纪守法的参与者。

二是安全防护不到位,必然造成伤害。摩托车驾驶人员要杜绝驾驶中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强化自我防护意识,避免突发交通事故造成致命伤害。

三是超速陋习不改,必然酿成悲剧。本起事故再次验证了"十次肇事九次快"的不变真理,事故双方车辆超速行驶,来不及避让,最后导致应急处置措施失效,酿成惨剧,致使主要责任者受到法律追究,承受牢狱之苦,受害者为此付出生命。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人潮溪镇人民政府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共桑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桑植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桑植县戴帽工程"五个一律"责任追究规定》(桑纪发〔2022〕5号),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采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加大对"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有效的措施、更严格的手段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确保不再发生事故。

(二)加大对网约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交通、交警、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的安全监管,确保行业领域无盲区死角,确保安全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驾驶人要增强法制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抵制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九、附件


附件1


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向延吾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钟 军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钟自权桑植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王晓玲桑植县纪委监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韦婵娟桑植 (略) 专职检委

张道华桑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陈 港桑植县人潮溪镇司法所所长

刘远辉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艳平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股长

陶力敏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甄如洲桑植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股股长

罗 乐桑植县总工会工作人员



附件2


桑植人潮溪镇"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3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表1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

姓名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损害程度

张友双

56

桑植县人潮溪镇兴隆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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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表2 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万元)

项目

医疗费

死亡赔偿

财产损失

救援费用

其它费用

共 计

数额

0

80.28

0.2

0

0

80.48


注: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附件4


(略) 杏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杏林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2号



附件5


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湘西新龙腾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485号、486号、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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