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相关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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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相关事宜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静态管理期间居家办公, (略) 受理项目,为了不耽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就我局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相关要求,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规范开展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主动为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提供环评服务,采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等临时便利措施,最大可能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保障其加快建成实施,及早满足当前疫情防控需要。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对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联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在线沟通工具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同时,企业应作出承诺保证资料的真实、全面、有效,待疫情结束后上报环评报告存档(纸质版+电子版)。 (略) 和邮箱双报送模式,环评科邮箱:*@*26.com。(报送环评文件务必注意请勿报送涉密环评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三、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环境监管“两手抓”,强化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关,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园区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审批原则等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审批条件的,依法坚决不予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期间,建设项目对环评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环保事项咨询,可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交流沟通,我局将竭诚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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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静态管理期间居家办公, (略) 受理项目,为了不耽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就我局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相关要求,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规范开展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主动为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提供环评服务,采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等临时便利措施,最大可能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保障其加快建成实施,及早满足当前疫情防控需要。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对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联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在线沟通工具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同时,企业应作出承诺保证资料的真实、全面、有效,待疫情结束后上报环评报告存档(纸质版+电子版)。 (略) 和邮箱双报送模式,环评科邮箱:*@*26.com。(报送环评文件务必注意请勿报送涉密环评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三、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环境监管“两手抓”,强化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关,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园区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审批原则等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审批条件的,依法坚决不予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期间,建设项目对环评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环保事项咨询,可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交流沟通,我局将竭诚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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