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政策二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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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政策二次解读

关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政策二次解读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评价范围

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参评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纳入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2021年度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价标准

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共涉及25项,涉及生态环境执法信息(17项评价指标)、生态环境司法信息(2项评价指标)和社会责任信息(6项评价指标)。评价初始分值为70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A级,60分~89分为B级,40分~59分为C级,39分及以下为D级。评价结果按累计计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开展分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2021年度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措施:一是被评定为A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减少;连续3年均评定为A级的,申 (略)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是被评定为B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不变。三是被评定为C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一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增加。四是被评定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两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增加,并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三、开展联合奖惩

评价结果将用于联合奖惩,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关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政策二次解读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评价范围

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参评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纳入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2021年度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价标准

2021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共涉及25项,涉及生态环境执法信息(17项评价指标)、生态环境司法信息(2项评价指标)和社会责任信息(6项评价指标)。评价初始分值为70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A级,60分~89分为B级,40分~59分为C级,39分及以下为D级。评价结果按累计计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开展分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2021年度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措施:一是被评定为A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减少;连续3年均评定为A级的,申 (略)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是被评定为B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不变。三是被评定为C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一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适当增加。四是被评定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两个级别,“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增加,并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三、开展联合奖惩

评价结果将用于联合奖惩,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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