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18”山洪灾害应急(紧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下拨情况的公示
关于“8.18”山洪灾害应急(紧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下拨情况的公示
为切实做好“8.18”山洪灾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相关规定,经县应急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下拨自然灾害应急(紧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共计276.*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拨打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971-*联系。
一、救灾资金来源:中央救灾资金。
二、救助对象:“8.18”山洪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及过渡期人员。
三、救助标准:根据《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青民发〔2017〕64号)规定:一、应急(紧急)救助(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下同)。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毁或为因灾避险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二)标准。由政府提供帐篷或居住公房等方式安置的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自主方式安置的按25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不超过15天。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实物为辅。无须紧急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群众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导致无力自救的,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二)标准。与应急救助标准相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救助流程: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资金发放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附件: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xls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为切实做好“8.18”山洪灾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相关规定,经县应急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下拨自然灾害应急(紧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共计276.*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拨打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971-*联系。
一、救灾资金来源:中央救灾资金。
二、救助对象:“8.18”山洪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及过渡期人员。
三、救助标准:根据《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青民发〔2017〕64号)规定:一、应急(紧急)救助(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下同)。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毁或为因灾避险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二)标准。由政府提供帐篷或居住公房等方式安置的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自主方式安置的按25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不超过15天。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实物为辅。无须紧急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群众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导致无力自救的,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二)标准。与应急救助标准相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救助流程: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资金发放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附件: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xls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