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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 (略) 道路拓宽项目( (略) 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 (略) 道路拓宽项目( (略) 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略) 家属楼及办公楼(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五、征收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以产权调换为主;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选、限期签定的原则。
七、征收补偿对象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八、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略) 、 (略) 、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300元/户;
2.宽带:300元/户;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空调:800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700元/户;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900元/户。
九、产权调换房户型、基本标准
(一)安置房源: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位于西城片区秦水华庭(经适房)内,共4种户型,分别为三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为136.46㎡;三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为133.70㎡;三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为112.63㎡;二室二厅一卫,建筑面积为97.30㎡、86.24㎡。最终建筑面积以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后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屋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门窗为新型金属材料。
(三)配套设施:水、电、暖齐全。
(四)安置房价格:秦水华庭经适房单价为*/㎡。
(五)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仓储管理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十、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以其合法房屋的面积按照1:1.2的比例与安置房进行兑换,所能兑换到的最大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1.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具体见 (略) 项目评估价一览表)。②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补缴。
2.被征收人其他的建筑物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3.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4.产权调换房源选择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见 (略) 项目评估价一览表)。
2.被征收房屋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征收专户。
十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偿,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计发。
2.仓库、生产及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常住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每人每年2000元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按6个月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费。
十二、补偿协议
(一)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兑付、收缴、结算。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
(三)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三、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五、本方案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