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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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纵路3号1号楼10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项目迁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1500m2,总建筑面积为4000m2,年产树脂工艺品29.68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苯*烯、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苯*烯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总VOCs排放 (略) 《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产生的粉尘(漆雾)经 “水帘柜+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搅拌、打磨产生的粉尘废气为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排放浓度可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钻孔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可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同时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据本次评价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智欣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纵路3号1号楼10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项目迁建后,总投资为35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1500m2,总建筑面积为4000m2,年产树脂工艺品29.68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苯*烯、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苯*烯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总VOCs排放 (略) 《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产生的粉尘(漆雾)经 “水帘柜+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搅拌、打磨产生的粉尘废气为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排放浓度可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钻孔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可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同时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据本次评价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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