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
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茶山镇 (略) 十二街9号105室 |
建设单位 | (略) 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位于 (略) 茶山镇 (略) 十二街9号105室,经纬度为:东经113°51′37.386″,北纬23°2′36.617″,项目主要生产塑胶卷筒*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所在区域2021年环境空气常规指标中除O3未达标之外,SO2、NO2、PM10、PM2.5、CO均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同时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较严者要求。项目噪声经消声降噪等措施处理后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废包装材料、金 (略) 回收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保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茶山镇 (略) 十二街9号105室 |
建设单位 | (略) 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茶山鑫华五金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位于 (略) 茶山镇 (略) 十二街9号105室,经纬度为:东经113°51′37.386″,北纬23°2′36.617″,项目主要生产塑胶卷筒*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所在区域2021年环境空气常规指标中除O3未达标之外,SO2、NO2、PM10、PM2.5、CO均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同时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较严者要求。项目噪声经消声降噪等措施处理后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废包装材料、金 (略) 回收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保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1-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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